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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之规定,结合寿县人民政府开展的土地征收现状调查结果,寿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了《寿县2024年第1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
寿县2024年第1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位于寿县寿春镇寿滨村境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总面积9.9401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9.9401公顷(耕地9.1810公顷)。
二、征收目的
因寿县城镇建设需要,按照寿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寿县2024年第1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需征收集体士地用于成片开发建设,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位于经批准的《淮南市寿县隐贤-安丰路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号:HNSX340422-2021-2)》(淮南土开发(2021]5号)确定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用地符合寿县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专项规划。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本次征收农民所有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相关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80%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1.征收寿春镇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5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2000元/亩、安置补助费33000元/亩)。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数额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数额依据征收土地批前现状调查结果及补偿登记结果确定的数量、种类依据标准计算。征地补偿费总金额820.0583万元,其中:
1.寿春镇寿滨村:征地面积9.9401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820.0583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328.0233万元、安置补助费492.0350万元。
(三)支付对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80%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四)支付方式
转账、打卡发放和存折发放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20]8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补偿数额依据征收土地批前现状调查结果及征收土地批前补偿登记结果确定的数量、种类依据标准计算。
五、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20】81号)规定执行,采取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方式补偿安置。
六、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安置措施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按《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寿政〔2019]6号)规定执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权属证书或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批前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收士地批前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当地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前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询意见与听证
本公告发布后,在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报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仍有争议的,不影响土地征收的申请。
九、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决定
(一)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30日内拟征土地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做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十、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30日。
(二)本公告未尽事宜,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求,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协议中予以落实。(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联系人:寿春镇吕典联系电话:0554-4022520)
特此公告。
寿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寿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之规定,结合寿县人民政府开展的土地征收现状调查结果,寿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了《寿县2024年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
寿县2024年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位于寿县寿春镇寿滨村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总面积1.0301公顷,其中:集体建设用地1.0301公顷。
二、征收目的
因寿县城镇建设需要,按照寿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寿县2024年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需征收集体土地用于成片开发建设,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位于经批准的《淮南市寿县隐贤-安丰路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号:HNSX340422-2021-2)》(淮南土开发〔2021〕5号)确定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用地符合寿县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专项规划。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本次征收农民所有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相关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80%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1.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用宗地地价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经评估,征收寿春镇寿滨村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5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2000元/亩、安置补助费 33000元/亩),不低于同区片农用地综合地价标准。征收宅基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数额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数额依据征收土地批前现状调查结果及补偿登记结果确定的数量、种类依据标准计算。征地补偿费总金额84.9833万元,其中:
1.寿春镇寿滨村:征地面积1.0301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84.9833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33.9933万元、安置补助费50.9900万元。
(三)支付对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80%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四)支付方式
转账、打卡发放和存折发放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20]8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补偿数额依据征收土地批前现状调查结果及征收土地批前补偿登记结果确定的数量、种类依据标准计算。
五、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20]81号)规定执行,采取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方式补偿安置。
六、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安置措施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按《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寿政〔2019]6号)规定执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权属证书或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批前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收土地批前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当地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前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询意见与听证
本公告发布后,在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报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仍有争议的,不影响土地征收的申请。
九、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决定
(一)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30日内拟征土地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做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十、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30日。
(二)本公告未尽事宜,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求,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协议中予以落实。(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联系人:寿春镇吕典,联系电话:0554-4022520)
特此公告。
寿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来源: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编辑:龙震琳
▌审核:小红花
▌抖音号:@shouxianren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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