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不包含个体工商户)应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

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二)品牌发卡企业

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三)规模发卡企业

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四)其他发卡企业

指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或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

二、备案材料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可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过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1209/20120908362416.html商务部官网下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4. 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5. 单用途卡业务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

6. 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和购卡协议;

7. 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8. 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9. 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 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二)规模发卡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4. 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5. 单用途卡业务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

6. 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和购卡协议;

7. 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三)其他发卡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备案地点

(一)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提交规定的材料到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地址: 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9号,咨询电话: 0311-87908167)进行备案登记。

(二)规模发卡企业提交规定的材料到廊坊市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廊坊市商务局210室流通业发展和秩序科进行备案登记,咨询电话: 0316-5902150.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三河市商务局(地址: 三河市泃阳东大街28号三河市商务局208室流通业发展及市场体系建设股,咨询电话: 0316-3221605)提交规定材料,进行备案登记。

凡未按要求及时办理备案的发卡企业,一经发现,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查处。已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但尚未备案的企业,务于2024年4月30日前办理备案登记。

特此公告。

三河市商务局

2024年3月7日

来源 三河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