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罪,是《刑法修正案(六)》从赌博罪中分离出的新罪名,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

赌博罪无罪案例及无罪辩点

1.无罪辩点:行为人只收取正常的包厢费和茶水费,对被赌博事宜事先不知情,未参与分利,应认定其主观上不具有聚众赌博的犯意,客观未实施该行为,即使事后知情,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无罪案例1:许某、潘某强等赌博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新30刑终82号

裁判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秋与被告人许某、潘某强、马某庆共商赌博事宜,为赌博提供场地,从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梁某秋只是收取正常的包厢费和茶水费,对被告人许某、潘某强、马某庆商议赌博事宜其事先不知情,未参与分利,被告人梁某秋主观不具有聚众赌博的犯意,客观未实施该行为,其虽事后知情,但不应以犯罪论处,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秋犯赌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

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结合一、二审庭审各原审被告人陈述,梁某秋对被告人许某、潘某强、马某庆商议赌博事宜事先不知情,事后未参与分利,只是收取正常的包厢费和茶水费,梁某秋主观不具有聚众赌博的犯意,客观未实施该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

2.无罪辩点:行为人系参赌人员而非赌博活动的组织者,且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以赌博为业的,不应以赌博罪论处。

无罪案例2:张某英、张某红与高某征、张某忠等赌博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冀02刑终17号

裁判理由:关于上诉人张某英所提其未到赌博现场,未参与赌博活动,不构成赌博罪及张某红上诉所提其未参与梁某巨额赌资的赌博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张某忠供述张某英、张某红参与赌博,虽然张某忠后期翻供称张某英未参与,但其翻供没有合理理由,且原审被告人张某红、张某忠也辨认张某英参与赌博,张某红亦多次供述本人参与赌博活动,故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英、张某红参与赌博活动。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规定,赌博罪以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为客观要件,张某英、张某红系参赌人员而非赌博活动的组织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二人以赌博为业,故张某英、张某红不构成赌博罪。

3.无罪辩点:行为人并非以赌博为业,也未聚众赌博,即使参与了赌博行为,也不能以赌博罪论处。

无罪案例3:宋某海、马某军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晋0729刑初2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马某军、王某生虽然参与了赌博,但该二人并非以赌博为业,也没有聚众赌博,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实该二人的行为符合赌博罪的主客观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该二人犯赌博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