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魏少鹏,广州刑事律师,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的研究与办理。

写在前面

本篇文章讨论的诈骗罪特指《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普通诈骗罪,不包括《刑法》中规定的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特殊诈骗类型。

以下是正文,欢迎读者朋友学习、交流、指导!

一、诈骗罪的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魏少鹏律师说:《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普通诈骗罪的三个量刑档次,但没有对何谓“诈骗公私财物”作出详细的解释。

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及类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一)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1年4月23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法(研)请〔1991〕15号《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魏少鹏律师说:此份文件明确了在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降低全案诈骗犯罪数额,有利于降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如低于构罪标准,则不构成诈骗罪。

(二)关于共同诈骗犯罪案件以哪个数额作为量刑标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3年5月17日

广东省高人民法院:

经研究,原则上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诈骗犯罪定罪处刑的数额应是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已骗到手的公私财物的数额。在共同诈骗犯罪案件中,对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应以集团实施诈骗犯罪已骗取的公、私财物的总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对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应以其参与共同诈骗犯罪已骗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同时,参考其在共同诈骗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及参与诈骗尚未骗到手的数额和分赃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魏少鹏律师说:此份批复文件明确了诈骗犯罪定罪处刑的数额应是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已骗到手的公私财物的数额。对于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以集团诈骗公私财物总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对于诈骗集团的其他主犯从犯,以其实际参与诈骗犯罪骗取的公私财物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三)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8日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魏少鹏律师说:此份决定明确了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构成诈骗罪的裁判规则。

(五)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12号-2000年5月24日起施行

第九条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经营去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

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魏少鹏律师说:此司法解释针对当时社会上广泛存在的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并欠缴电信资费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进步,此种诈骗犯罪模式已经逐渐销声匿迹。

(六)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10月24日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请示》(鲁检发研字[2001]第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魏少鹏律师说:此批复明确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宜以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意见,但实务中仍有部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遇到此类案件会以诈骗罪进行侦查或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