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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月1月中央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有一点被明确: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中小学教师被认定为国家公职人员,虽然不是指公务员但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这种提法具有提高教师地位的倾向性,也与一直以来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相协调。

国家正式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之后,同时配套实施相应的教育公务员制度或者特殊公务员制度也是有可能的。我们之所以说要实施教育公务员制度或特殊公务员制度,主要考虑到教师的身份属性、法律地位的特殊性。既然教师都具有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了,那就实施教育或特殊公务员制度吧。

教育公务员或者特殊公务员制度实际上在国外也不少见,像法国、德国、日本、韩国这些国家的教师就是教育公务员,或者说是特殊公务员。为此,这些国家还制定了教育公务员法和特殊公务员法,这样的法律层面的规定和要求让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不低于或高于公务员,使教师成为最令人羡慕的职业。

实际上,教师与公务员的职责和职业属性有着本质的区别。教师职业的核心是教书育人,而公务员则更多涉及公共管理和服务。两者虽同属国家公职人员范畴,但职业定位和发展路径不尽完全相同,而且公务员在地位和待遇上明显优于教师。正是因为教育的重要性和教师的特殊性,才更需要将教师转变为教育公务员。

不管是从教育自身的发展需要,还是从目前教师队伍建设的现状来看,都需要尽快配套、出台实施教育公务员或特殊公务员制度。这样做不仅可以吸收更多的优质生源就读师范院校进一步夯实基础教育的师资力量,为师范院校选拔优质生源创造条件,也可以让已经进入教师行业成为教师的人安心基础教育工作。

两个属性和特征完全不同的教师群体和公务员群体扯上了可能永远也撇不清的关系是从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开始的。为了体现对教师工资待遇的重视,《教师法》提出了一个教师工资待遇“不低于”的目标,那就是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这种明确的“不低于”目标将教师群体和公务员群体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联系得更加紧密,尤其是2020年年初启动的全国范围内自上而下联动的“不低于”目标要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的推行更是让这一目标路人皆知,至此,一直以来这两个不同群体之间的联系达到了制高点,同时也是“不低于”目标究竟是否真正达成这一争论的开始。

虽然教育部在2021年年初宣布“不低于”目标已在全国范围内达成,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2022年1月和5月连续两次发出提醒函,要求各地要确保教师待遇保障长效机制和工资收入随当地公务员待遇调整的联动机制,这就表明还有不少地方只是将待遇保障和待遇调整的联动机制停留在口头上或文件中,离落地落实还有很大距离。

根据“不低于”目标以及经费保障机制和待遇调整的联动机制的相关规定,提高或联动提高教师工资待遇原本不是一件很难的事情,但问题是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就此问题持续发文和督促的情况下都难以真正落实到位。如果将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教师转变为教育公务员用于取代“不低于”目标会不会有不一样的结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