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邮市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审查发现了两起涉虚假诉讼、虚假陈述的案件。高邮法院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此类干扰诉讼秩序的行为,向两起案件相关当事人分别发出《司法惩戒决定书》。

案情简介

1

2023年11月,高邮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某某向法院提交了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诉请李某某、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86万元及利息。

庭前经初步审查,发现案涉借款已还清,该案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经过承办法官的进一步教育,原告当庭承认与被告李某某恶意串通,以已经偿还完毕的借款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侵害另一被告王某某合法权益的事实。

承办法官对原告张某某和被告李某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释明相关法律后果,双方在开庭前主动向法官承认错误,并向法庭提交了悔过书、认错书。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信原则,严重干扰司法秩序,挑战法律权威,浪费司法资源。鉴于原告张某某和被告李某某在开庭前主动承认虚假诉讼事实,认错态度较好,未造成严重后果,高邮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分别对张某某、李某某作出2000元的罚款决定。

2

在王某某与钱某乙、孙某丙、钱小甲、李某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钱某乙、孙某丙、钱小甲、李某戊系钱某甲法定继承人,钱某甲曾因经营需要向王某某借款,后因钱某甲突发疾病去世,王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四被告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偿还本金579000元及利息。

庭审中查明,原告王某某故意在庭中作虚假陈述,隐瞒钱某甲已向其归还部分借款的事实,承办法官对其行为予以批评,告知其虚假陈述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违反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的原则。高邮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对其作出5000元的罚款决定。

法官提醒

任何诉讼参与人都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自觉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任何试图通过虚假诉讼、虚假陈述、扰乱正常诉讼执行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高邮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