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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赵女士与袁先生均系再婚。婚前赵女士育有一女王丽,袁先生育有一子袁甲。婚后袁甲与赵女士、袁先生共同生活。2012年12月26日,袁甲书面向赵女士承诺:房产证过户袁甲,给母亲赵女士拾万元归母亲所有。袁甲愿在父母有生之年,父母有大小病袁甲应负责。自2012年12月31日起袁甲根据个人能力付给父母生活费每年伍仟元,家里房子出租收入归父母所有。父母可在有生之年居住至父母年终。

2011年12月26日,赵女士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到袁甲壹拾万元房产证过户钱。2012年1月9日,双方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将案涉房屋产权证变更登记在袁甲名下。

2018年4月,赵女士与袁甲赡养纠纷一案诉至法院,法院于2018年8月判决:由袁甲给赵女士支付生活费,并负担赵女士的部分、医疗费。因袁甲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赵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袁甲的案涉房屋产权,撤销已过户的房产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双方虽然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按买卖处理,但实际上并非真正的买卖关系,双方也没有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是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赵女士以袁甲不履行赡养承诺为由于2018年4月20将袁甲诉至本院,此时,赵女士应当知道袁甲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其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袁甲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但赵女士直至2021年10月才提出撤销房产赠与的诉讼请求,该撤销权的行使已经超过除斥期间。涉案房产已于2012年1月9日过户至袁甲名下,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赵女士收到袁甲向其支付的10万元款项,且法院亦依据赵女士的申请就赡养纠纷案确定的袁甲的履行义务强制执行,并就赵女士相关的生活费、医药费等执行完毕。虽为法院强制执行,不应提倡,但袁甲亦按照约定进行了履行义务。

故赵女士要求撤销赠与案涉房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笔者寄语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若赠与物尚未交付或变更登记、赠与不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且赠与合同未经过公证的,赠与人可以不说明理由撤销赠与,此为任意撤销权。

如果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合同即使已经履行,赠与人亦可撤销赠与,此为法定撤销权,但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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