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

被限制高消费

近日,记者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被执行人贵州云天康雅农业有限公司因设计合同纠纷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被限制高消费。

据悉,2023年10月17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贵州云天康雅农业有限公司因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经由贵阳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2022)贵仲裁字第1914号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申请人贵州云天康雅农业有限公司向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贵州忠恒宇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款150,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以1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22年8月10日起至设计款全部清偿完毕)”;二、驳回申请人贵州忠恒宇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其余仲裁请求。

因贵州云天康雅农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3月底,被执行人贵州云天康雅农业有限公司因未履行完毕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