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文书是秦时期君主管理国家最重要的方式,文书行政运行的良好与否,直接关系到帝国的治理。中央诏令文书下达的常见方式有通过丞相、御史和丞相御史三种。很少有圣旨是直接给丞相的,一般都是给丞相御史或者是御史大夫,这些圣旨一般都是为了教化民众,或者与官员职位的升迁相关。
一、长江不见鱼书至,为遣相思梦入秦
秦朝危及国家统治的大事和皇帝特别重视的事情,诏令不会通过层级下达和执行,而是由皇帝身边的御史直接前往执行。对诏令执行的时间差问题,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秦代,郡县间的文书,主要包括上级的要求和下级的请示与回复文书。下级在未得到回复的情况下不会擅自处理事件,若上级一直没有回复,则下级会一直追报,而郡一级机构会按期检查下级的文书情况,以避免遗漏。
至于当地的公文,因为从一个郡到另一个郡的远近不一,所以一般都是“以次传”。 公文送到县衙,县衙一日之内就能全部审阅完毕。
县内各机关向县廷递交的公文,通常在两至五天内就能送达。到达县廷后,也要在一日内处理完毕。秦朝的文书制度得以顺利实施,是国家进行管理的重要保证。
《里耶秦简》:“传书受及行之,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
秦代诏令下达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皇帝诏令直接交由丞相或御史下发执行,丞相御史不参与修改完善。皇帝根据国家治理中某一方面的问题,下达解决办法,并通过丞相御史完善这一办法,上报皇帝许可后再下达执行。
在第二种情况中,皇帝针对国家治理中的问题,有时会提出自己的管理办法,有时则仅仅提出问题,要求丞相御史制定相关办法,然后将丞相御史的治理办法上报皇帝,在皇帝许可后下发诏令执行。
秦代的诏令一般是以丞相或御史的名义下发到各郡治,各郡收到命令后再下达到所管辖的县,依据诏令内容,各县或发布到县下的相关部门执行,或再下达到更低级的乡里。
在这整个过程中,为了保障诏书的发行顺畅和防止丢失,要求每一级部门收到诏书后都回书相报。但针对威胁帝国统治或皇帝特别关注事件的诏令,并不通过丞相御史——郡——县——县下部门或诸乡的顺序传递,而是由皇帝直接派遣御史执行或监督相关部门执行。
新律令下达后,都要以律令到达县和都官廷的日子为生效日期。以前有禁令的,在新律令下达后如果这条禁令成为了律令,那么之前违反了这条禁令或依据禁令可以减罪的,都以判决后上奏之日为生效标准。
二、马上相逢无纸笔,赁君传语报平安
新律令的生效时间为到达县、都官廷的时间诏令的传递需要逐层进行,既可以传递到政务系统,也可以传递到军务系统,传递到最低一层的机构是乡里,并且在诏令传达过程中,有涉及国家安危及皇帝重视之事还会派出御史监督。
此外,对诏令的施行、时间差等问题还做出了专门的规定,以防止混乱。如果在诏令执行中出现问题,皇帝会亲自修改甚至是完全推翻之前的命令。细致而繁密的规定以及诏令准确的传递与执行,保障了中央信息传递到地方的通畅,是秦帝国治理地方的根本保证。
文书的必须逐级传递,正常情况下不可以越级;每一份文书中都要准确表明发出和送达时间以及所有相关人员;文书到达后下级机关要向上级发送回复文书。
这些制度规定有的在法律简中已经得知,有的是通过文书实际运作过程得出,下级的请示,有时会出现信息阻塞的情况,上级不能以最快速度给出回复,但下级可以按照追报制度一直请示,直到得到回复为止,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障文书传递的通畅。
《里耶秦简》:“书廷辟有曰报,宜到不来者,追之。”
秦时期文书的运行,不仅符合我们已知的制度规定,还有许多我们未发现的运行程序,并且执行的相当严格。如此严密的规定和严格的执行,为文书这一重要信息渠道的疏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秦代对文书的滞留给出了规定,按照文书滞留的时间长短,给出不同的处罚,滞留时间越长则处罚越严重,这样的规定保障了文书传递的畅通,也有利于提高传递的效率。
若遇到文书丢失情况,应尽快告知当地官府处理,以免耽误文书的传递甚至出现文书造假的情况,从而造成信息渠道闭塞。这两条规定都有利于文书传递的畅通,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文书的执行效率。
在地方方面,为了节约皇帝时间,提高行政效率,吏民向上级的上奏有严格的制度规定,上奏方式也因上奏者的身份有所不同,特别是在秦朝建立后,普通民众的意见很难上达天听。
吏民文书逐级上达的制度,保障了行政高效的同时,也导致皇帝无法见到帝国全貌的弊端。地方文书的运行有着严格的制度规定,通过对文书传递和执行过程的分析,可见这些制度规定并非流于一纸空文,而是得到了切实的执行,这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中央信息渠道的通畅,为帝国的治理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秦时期的文书制度十分严密,并且可以顺畅的到达地方和执行,保障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许倬云先生曾指出郡县制的制度中,下级是整体性的接受命令或者报告信息,信息要集中在每一级的领导身上,每一级的神经中枢再与中央的神经中枢联系。
这样的层次分明的信息传达系统,既体现了前文中说到的不能越级传达信息的原则,也体现在秦朝的上计制度中。从中央来看,每年有地方统计的上计文书,这是通过制度化了解地方情况的方式,这种制度运行的载体即是文书。
三、岭外音书绝,经冬复历春
除此之外,中央还会派出御史到各地搜集信息,以为皇帝耳目,这是在制度之外使皇帝能获得更多信息的方式。
中央是御史,郡是功曹,县是督邮来完成信息搜集工作。任何朝代的管理都分成四个阶段,一为提议,二为决策,三为执行,四为考核。从中央及地方文书运行的过程中可以看到,在秦朝的管理制度中,这四个阶段都需要通过文书行政来完成。官吏向皇帝提议主要通过面见皇帝和上书提议的方式。
秦代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廷议制度,因此面见提议的情况比较少见,只有在特殊情景下,如始皇置酒咸阳时淳于越提出分封的建议,或是建议者身份特殊,如前文提到长子扶苏和卢生的建议。
更多的是官吏层层上书的提议或报告,如简文规定县级官员提议可以作为律令的请求,要以上请文书形式逐层传递,通过审查后方能上达天听。
另外皇帝通过自身或御史前往搜集的信息,将处理办法制成文书,交由御史、丞相或官员讨论和办理,由御史和丞相完善再处理,可以算是皇帝自己提出建议的情况,这个建议的提出,也必须借助文书下达臣下讨论和执行。
在决策方面,秦时期主要的决策者是秦始皇,决策形式一般为皇帝直接下诏,或官员提出建议并上书,请求皇帝决策。与汉代的丞相御史审查诏令不同,在秦代的文书中,没有见到丞相御史对秦始皇诏书进行审查的例子,更不用说驳回皇帝的诏令了。
《行书律》:“不从令者,丞、令、令史主者赀各一甲。”
《里耶秦简》记载了关于监狱关押人员,过多的事件由官员讨论提出建议,并以上书的形式报告皇帝,最后皇帝进行决策。
结语
皇帝命令的执行,主要有“制诏丞相御史”、“制诏御史”和“制诏丞相”三种,虽对象不同,但都是以诏令的形式传达皇帝旨意,并逐级下发到具体单位执行。在监督方面,除了每年固定的上计汇报之外,还有“书到相报”的制度,使每一级单位能切实知道文书的传递情况,以保障文书这种信息渠道的畅通。
参考文献:
《里耶秦简》
《岳董秦简》
《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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