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听证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强调行政复议听证是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查明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的重要程序。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复议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公信力,2024年3月29日杨浦区行政复议局就某社区治理类行政履职案件组织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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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行政复议案件主要采取书面审理、单方面分别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方式,不能实现面对面的质证辩论。新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杨浦区行政复议局坚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依职权主动组织听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面对面进行交流,充分保障当事双方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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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听证邀请了结对共建单位奉贤区柘林村村委集体参与听证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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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后,区行政复议局与奉贤区柘林村还就社区/居村治理的共性法治问题进行了交流研讨,下一步双方将深入开展基层治理法治交流合作,共同推动法治赋能基层治理,助力乡村振兴。

复言议语

履行法定职责类行政复议申请相关问答

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申请人认为某行政机关“不作为”,而对该行政机关提起复议或其他诉请的情况。但实际上我国相关法律仅就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不履行法定职责”作出规制,并就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了相应救济途径,而非宽泛的规定为“作为”或“不作为”。杨浦区行政复议局在处理该类行政复议案件中注意到,一些申请人存在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认识偏差。杨浦区行政复议局在此结合履行法定职责类复议案件审查实务,作如下普法提示:

Q1

什么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

“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在依法应当履职的情况下不履职,从而使得行政相对人权益得不到保护或者处于无法实现的状态。申请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定情形有三种: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Q2

申请人提起履行法定职责类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并且行政机关明确予以拒绝、未依法履行或者逾期不予答复。

二.所申请的事项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三.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

Q3

如何认识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提起履职申请的申请人主要为履职事项的申请人或者与履职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判断申请人主体资格的重点在于其与请求行政主体履职事项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即请求履职事项对所要保护的法定权益是否产生实质影响。能够据以提起履职行政复议申请的权益应当具有法定性、专属性,且该权益可能受怠于履职的侵害。

法定性是指申请人要求保护的权益属于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即行政主体在履职时所适用的法律要求对该权益应予以特别考虑。

专属性是指申请人主张保护的权益区别于一般公共利益或者反射利益,系在个案中为申请人所特有。

权益受侵害可能性是指申请人主张保护的权益可能受到行政主体怠于履职的侵害。

相关法条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该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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