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又有一批新征地消息透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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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多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天河区

01

天河区征收土地公告(一)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穗天府征〔2024〕4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授)〔2024〕27号),将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龙洞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0.2975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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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中山大学肿瘤医学科学中心(天河院区) 。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天河区华南快速以东、广河高速以南、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以西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龙洞股份合作经济联社集体土地10.2975公顷,其中农用地9.5578公顷(耕地4.8900公顷)、建设用地0.7397公顷。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1.批准时间:2024年1月22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2.实施时间:2024年3月13日—2024年3月26日,请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龙洞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及相关权利人,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龙洞街道办事处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健康局。征地补偿费用已预付或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的,按征地补偿协议约定方式执行。

五、补偿方式和标准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的规定,土地补偿标准为38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382.5万元/公顷。(节选)

02

天河区征收土地公告(二)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穗天府征〔2024〕3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授)〔2024〕41号),将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街长湴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8.2746公顷、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1569公顷,共计11.4315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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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广州市天河外国语学校智慧城校区 建设工程。

二、征收土地范围:天河区华南快速路以西、长兴路以北(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

(一)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街长湴股份合作经济联社集体所有土地8.2746公顷(124.1190亩)。其中农用地1.0078公顷(15.1170亩),建设用地6.8833公顷(103.2495亩),未利用地0.3835公顷(5.7525亩);

(二)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街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集体所有土地3.1569公顷(47.3535亩)。其中农用地0.0321公顷(0.4815亩),建设用地3.1248公顷(46.8720亩)。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1.批准时间:2024年2月1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2.实施时间:2024年3月12日-2024年3月25日,请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街长湴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及相关权利人,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长兴街道办事处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征地补偿费用已预付或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的,按征地补偿协议约定方式执行。(节选)

03

天河区征收土地公告(三)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穗天府征〔2024〕2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授)〔2024〕40号),将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龙洞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9013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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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迎福北商业楼 (村经济发展留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道龙洞村东土名“木槎布”(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龙洞股份合作经济联社集体土地0.9013公顷,其中农用地0.8724公顷(耕地0.2962公顷)、建设用地0.0289公顷。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1.批准时间:2024年2月1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2.实施时间:2024年3月13日-2024年3月26日,请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龙洞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及相关权利人,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龙洞街道办事处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龙洞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征地补偿费用已预付或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的,按征地补偿协议约定方式执行。

注:因篇幅有限仅节选,原文通知以官方公布为准。

海珠区

04

海珠区征收土地公告(一)

海珠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预公告(海府〔202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五凤五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6550公顷,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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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征收土地的征收目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需要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广州市海珠区新滘西路北侧、逸景路南侧(详见公告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1.6550公顷(合24.825亩,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计算)。

四、公告期限: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4月3日

05

海珠区征收土地公告(二)

海珠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预公告(海府〔202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小洲经济联合社、小洲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0611公顷。本公告拟征收范围已于2020年11月9日至2020年11月20日进行预公告(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0〕282号),为补充保障被征地单位及相关权利人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现重新公告如下:(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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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征收土地的征收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需要用地 。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北侧、西江涌以南(详见公告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1.0611公顷(合15.9165亩,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计算)

四、公告期限: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4月2日

白云区

06

白云区征收土地公告(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穗云府征〔2024〕16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白云区2022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4〕47号)),将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滘心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3008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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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大朗客整所西侧储备地块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滘心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

(一)基本情况: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滘心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共2.3008公顷,其中耕地1.2397公顷、园地0.8826公顷、林地0.0226公顷、其他农用地0.1559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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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其他补偿费用按白云区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白云区政府根据留用地相关政策,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比例核定留用地。给上述被征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将按省、市的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批准时间:2024年2月1日

(二)实施安排:请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滘心经济联合社及相关权利人,于2024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4月7日期间,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石门街道办事处申领土地补偿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石门街道办事处。

五、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白云区2022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4〕47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07

白云区征收土地公告(二)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预公告(穗云府预征〔2024〕68号)

一、拟征收土地的征收目的:政府储备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滘心村、白云湖街龙湖村。(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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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征收目的:政府储备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滘心村、白云湖街龙湖村,实际以最终用地批准批复结果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的主要规划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面积:4522平方米(合6.783亩,国家2000坐标系),实际以最终用地批准批复结果为准。

五、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六、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拟定。正式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将另行公告。其中,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经制定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二)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以货币方式支付安置补助费;

2、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3、实行留用地安置。

正式征收土地的安置方式将另行公告。

(三)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按规定进行公告,并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七、公告时间:2024年3月22日至2024年4月7日。凡从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除正常农业生产外,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另,涉及国有土地的,按国有土地使用政策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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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

番禺区

08

番禺区征收土地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穗府番征〔2024〕22号)

一、拟征收土地的征收目的:实施广州市番禺区 南村镇里仁洞村更新改造 项目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里仁洞村(详见公告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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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里仁洞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320公顷,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征收目的:实施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里仁洞村更新改造项目。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里仁洞村(详见公告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0.3320公顷(合4.98亩,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计算)。

四、公告期限: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4月9日。

五、工作安排: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番禺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以及拟征收范围内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等情况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确认。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六、其他事项:

自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通过抢栽抢建等不正当方式增加补偿费用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对违反规定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专此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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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

09

黄埔区征收土地公告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穗埔府预征〔2024〕28号

一、拟征收土地的征收目的:拟作为政府储备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丰乐北路以东、广园快速路以北(详见公告附图)。 (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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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广州市黄埔区大沙街横沙村属下的集体土地11.7576公顷,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征收目的:拟作为政府储备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丰乐北路以东、广园快速路以北(详见公告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11.7576公顷(合176.36亩,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计算)。

四、公告期限:2024年3月22日至2024年4月8日(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工作安排: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开展征收土地调查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以及拟征收范围内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等情况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确认。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六、其他事项:

原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通过抢栽抢建等不正当方式增加补偿费用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对违反规定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七、关于2017年6月23日发布的《征收土地预公告》(穗埔开国土征预字〔2017〕21号),因实际征地范围调整,现作作废处理。

专此公告。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1日

花都区

10

花都区征收土地公告(一)(二)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穗花府预征〔2024〕14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穗花府预征〔2024〕7号

拟征收广州市 花山镇洛场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平东村经济联合社,平东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欧阳经济合作社,庆丰经济合作社;平山村经济联合社,平山村东村经济合作社;小㘵村西岭经济合作社;花东镇李溪经济联合社范围内 (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拟征收广州市 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华村第九经济合作社;洛场村第五经济合作社,第九经济合作社,第十经济合作社,第十一经济合作社,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第十五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十经济合作社、第十二经济合作社、洛场村经济联合社(共有),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共有);平东村经济联合社,欧阳经济合作社,庆丰经济合作社,庆隆经济合作社;平山村上村经济合作社、下村经济合作社、东村经济合作社(共有)属下的集体土地 (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注: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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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花府征前公〔2024〕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四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花都区留用地)分地块五)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四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花都区留用地〕分地块五)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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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花山镇洛场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平东村经济联合社,平东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欧阳经济合作社,庆丰经济合作社;平山村经济联合社,平山村东村经济合作社;小㘵村西岭经济合作社;花东镇李溪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3)。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花山镇洛场村第五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004公顷(0.0060亩)。其中不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0.0004公顷(0.0060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二)拟征收花山镇平东村经济联合社,平东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欧阳经济合作社,庆丰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2.6539公顷(39.8085‬亩)。其中农用地0.1099公顷(1.6485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2.5440公顷(38.16‬00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三)拟征收花山镇平山村经济联合社,平山村东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5639公顷(8.4585亩)。其中农用地0.0243公顷(0.3645亩),含耕地0.0134公顷(0.2010‬亩);建设用地0.5396公顷(8.094‬0‬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四)拟征收花山镇小㘵村西岭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1087公顷(1.6305‬亩)。其中农用地0.0595公顷(0.8925‬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0.0492公顷(0.738‬0‬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五)拟征收花东镇李溪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11.1544公顷(167.3160亩)。其中农用地0.0866公顷(1.2990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11.0678公顷(166.017‬0‬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并结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农用地土地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12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补偿标准为240万/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参照《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及噪音区征拆安置花都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20〕1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及噪音区征拆安置花都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花府办〔2023〕9号)的规定执行。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参照《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片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相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物留地。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2.14万元/亩的标准一次性将集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464.89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七、公告期限

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4月19日。

八、其他事项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

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复核时间花山镇(洛场村、平东村、平山村、小㘵村)2024年3月20日

2024年4月19日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花山大道1号花山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黄工;联系电话:020-86848219)2024年4月22日

2024年4月26日花东镇(李溪村)2024年3月20日

2024年4月19日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花都大道东620号花东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肖工;联系电话:020-86761968)2024年4月22日

2024年4月26日

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复核时间花山镇(洛场村、平东村、平山村、小㘵村)2024年3月20日

2024年4月19日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花山大道1号花山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黄工;联系电话:020-86848219)2024年4月22日

2024年4月26日花东镇(李溪村)2024年3月20日

2024年4月19日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花都大道东620号花东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肖工;联系电话:020-86761968)2024年4月22日

2024年4月26日

(二)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4月19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反馈提交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花山大道1号花山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黄工,联系电话:020-86848219),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花都大道东620号花东镇人民政府(联系人:肖工;联系电话:020-86761968)。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明示。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附件:1. 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四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花都区留用地)分地块五)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 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四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花都区留用地〕分地块五)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3.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 穗花征补充〔2024〕7号

2024年2月6日,我区发布了《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花府征前公〔2024〕11号)(以下简称《公告》)。

根据《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用地方案号:2023KJ01140066),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花都区留用地)分地块七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华村第九经济合作社;洛场村第五经济合作社,第九经济合作社,第十经济合作社,第十一经济合作社,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第十五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十经济合作社、第十二经济合作社、洛场村经济联合社(共有),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共有);平东村经济联合社,欧阳经济合作社,庆丰经济合作社,庆隆经济合作社;平山村上村经济合作社、下村经济合作社、东村经济合作社(共有)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共41.9688公顷。现对《公告》调整如下:

一、原《公告》中的第三条第二点调整为“(二)拟征收花山镇洛场村第五经济合作社,第九经济合作社,第十经济合作社,第十一经济合作社,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第十五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十经济合作社、第十二经济合作社、洛场村经济联合社(共有),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共有)集体所有土地25.5461公顷(383.1915‬亩)。其中农用地12.0643公顷(180.9645亩),含耕地0.1001公顷(1.5015亩);建设用地13.4818公顷(202.2270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二、原《公告》中的第三条第三点调整为“(三)拟征收花山镇平东村经济联合社,欧阳经济合作社,庆丰经济合作社,庆隆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15.9549公顷(239.3235亩)。其中农用地1.9024公顷(28.5360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14.0525公顷(210.7875‬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三、原《公告》中的第四条第一点调整为“(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并结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4〕103号)的规定,农用地土地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12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补偿标准为240万/公顷。”

四、原《公告》中的第六条第三点调整为“(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2.14万元/亩的标准一次性将集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1347.28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五、原《公告》附件1《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五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花都区留用地)分地块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第三条第二点、第三点和第六条第三点社会保障费用进行调整,详见附件1。

六、原《公告》附件2《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五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花都区留用地〕分地块七)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第二条征地社保费筹集及附件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详见附件2。

七、原《公告》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八、补充公告时间: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4月3日。

特此公告。

附件:1. 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五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花都区留用地)分地块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 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五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花都区留用地〕分地块七)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9日

增城区

11

增城区征收土地公告(一)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增府征前公〔2024〕48号)

一、拟征收土地的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仙村镇沙滘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详见公告附图)。 (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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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广州市增城区2023年度第三百四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涉及仙村镇沙滘村土地面积共47.826亩)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仙村镇沙滘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3)。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土地用途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

三、土地现状

根据建设用地报批地类认定规则,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现状与该项目实际申请用地情况一致,实际申请用地具体情况为:

拟征收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沙滘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3.1884公顷。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农用地3.1884公顷(其中耕地2.4951公顷、园地0.4543公顷、林地0.0401公顷、其他农用地0.1989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认定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3.1884公顷(其中耕地2.4951公顷、园地0.4543公顷、林地0.0401公顷、其他农用地0.1989公顷)。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土地补偿标准为8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82.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根据《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增府规〔2018〕2号)的规定执行。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增府规〔2018〕2号)的规定执行。

(四)依照留用地的相关规定,选址在本村(社)范围内的留用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支付留用地征地补偿费用,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留用地的相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地提留,拟选址于地块内。而选址在本村(社)范围内的留用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费用。核定本项目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15人,按每人16200元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费用合计24.3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单列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并列入征地成本。

七、公告期限

2024年3月22日至2024年4月20日。

八、其他事项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复核时间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沙滘村股份经济联合社2024年3月22日至2024年4月20日增城区仙村镇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所(联系人:黄金水;联系电话:83642984)2024年4月6日至2024年4月20日

(二)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意见。反馈提交地址为: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西路108号(联系人:钟启琤,联系电话:82629486),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明示。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份).pdf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1份).pdf

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1份).pdf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

11

增城区征收土地公告(二)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增府征前公〔2024〕47号)

一、拟征收土地的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仙村镇碧潭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碧潭村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碧潭村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详见公告附图)。 (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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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广州市增城区2023年度第三百四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涉及仙村镇碧潭村土地面积共434.772亩)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仙村镇碧潭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碧潭村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碧潭村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3)。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土地用途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

三、土地现状

根据建设用地报批地类认定规则,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现状与该项目实际申请用地情况不一致,实际申请用地具体情况为:

拟征收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碧潭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碧潭村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碧潭村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8.9848公顷。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农用地28.9125公顷(其中耕地4.0266公顷、园地15.0697公顷、林地6.7856公顷、草地0.0192公顷、其他农用地3.0114公顷),建设用地0.0723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认定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28.9848公顷(其中耕地4.0554公顷、园地15.1109公顷、林地6.7856公顷、草地0.0192公顷、其他农用地3.0137公顷)。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土地补偿标准为8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82.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根据《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增府规〔2018〕2号)的规定执行。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增府规〔2018〕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留用地相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地提留,拟选址于地块外。

(三)社会保障费用。核定本项目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82人,按每人16200元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费用合计132.84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单列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并列入征地成本。

七、公告期限

2024年3月22日至2024年4月20日。

八、其他事项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复核时间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碧潭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碧潭村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碧潭村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2024年3月22日至2024年4月20日增城区仙村镇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所(联系人:黄金水;联系电话:83642984)2024年4月6日至2024年4月20日

(二)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意见。反馈提交地址为: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西路108号(联系人:钟启琤,联系电话:82629486),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明示。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份).pdf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1份).pdf

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1份).pdf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

来源:广州各区人民政府、广州攻略通

--THE END--

本刊法律顾问: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谢炎燊、陈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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