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要案情

被告王某廷和被告吴某强系合伙关系,二人口头协议共同经营某某足浴城。2021年3月24日,原告贵州某某公司与被告王某廷签订《装修合同》为二被告共同经营的足浴城进行室内装修,合同对施工内容、开工时间、竣工日期、承包方式等做了约定。装修工程总造价220000元并附工程预算表。合同签订后,原告遂进场施工。该工程于2021年5月完工并交付使用,二被告共同经营了三个月后停业。双方在交付工程时进行了口头结算,期间二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137000元的装修款。2021年7月22日,双方对该工程装修款重新进行结算,并由被告吴某强向原告贵州某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出具后,二被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原告贵州某某公司支付了装修款10000元,现尚欠82000元未支付。

二被告均辩称,二人系合伙关系,双方约定对于债务各负50%的责任,故对于原告起诉金额应各自负责偿还一半。

2

裁判结果

印江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如下判决:判令被告王某廷、吴某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贵州某某公司装修款82000元及违约金。

被告吴某强不服一审判决,以不应与王某廷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2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典型意义

合伙债务的负担,对外由全体合伙人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内则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承担清偿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各合伙人合伙支出都对前景有着美好的期望,对风险预估明显不足。身为合伙人应当慎重对待合伙行为,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4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承办人:邓成燕

编写人:邓成燕、任益

主编|杨正飞责编|张振宇

编辑|程艳红供图| 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