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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把“假毒品”当成真毒品贩卖,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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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上午,乌当公安分局办理的一起贩卖“假毒品”案在乌当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23年11月16日,乌当公安接群众举报称罗某贩卖毒品,并将毒品伪装后通过物流寄往乌当区某快递站。民警立即开展调查并前往快递站查看涉案包裹,从包裹中的棉絮内提取到毒品疑似物2.05克。经鉴定,该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过乌当公安开展大量工作后,于2023年12月19日,在重庆万盛区一酒店内将罗某抓获,当场在其身上查获冰毒疑似物93.85克。

正当民警沉浸在破大案的成就感中时,罗某供述,这些不是真毒品,只是一种外形、颜色与冰毒极为相似的“辅料”,企图以假乱真,骗取钱财。起初民警以为这只是罗某为了逃避打击的狡辩之词,但经鉴定,在这批“毒品”中确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这样的结果着实让办案民警哭笑不得。

但即便贩卖“假毒品”,也应受“真刑罚”。乌当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 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第一次贩卖毒品的行为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针对第二次贩卖“毒品”的行为,法院认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以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实施诈骗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诈骗未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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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假毒品当真毒品进行贩卖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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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

警方提示

毒品是社会公害

需要全社会各方力量的共同参与

希望广大市民群众积极踊跃

参与禁毒志愿者活动

警民同心

合力打好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

共创美好生活

如发现涉毒线索

请立即拨打“110”

签 发:杨 文

审 核:任 珂 付春华

编 辑:李泓葳

来 源:乌当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