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中,侵权行为几乎每日可见,例如家养的宠物道路上伤人、幼儿在学校时遭受同学伤害、化工企业环境污染给健康带来影响、高空抛物砸伤无辜路人,等等。
这时候,就需要我们去追究对方的民事侵权责任(可以调解,不一定要打官司)。
民事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侵权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想要构成侵权行为,必须以违反法定义务为前提(比如学校看管义务、物业管理义务、家长监护义务等),侵权责任的主要救济方式是损害赔偿,目的是弥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
以张明楷教授“当自己的妈妈和女朋友身陷火海时应该先救谁”题目为例,如果有人选择了先救女朋友,最后妈妈被烧死了,此时他就对自己的妈妈构成了侵权,因为他对自己的妈妈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如果先救了妈妈,没有救女朋友,女朋友被大火烧死了,则不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除非是他放火烧的。
而侵权责任损害赔偿又具有优先性,如果一个人非法排污,造成别人鱼虾死亡(侵权责任),企业要被罚款,甚至触犯刑事责任,要被扣除刑罚中的附加刑罚金,如果钱不够,此时要优先支付民事赔偿。
一般侵权要想成立需要同时具备四个组成要件,且这四个组成要件由受害人予以证明。
一、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加害行为首先必须有行为(主观意识之下所支配的),其次,该行为必须违反了法律。
举例:一名小偷在超市里偷鸡蛋,被保安当场抓获,结果小偷因为害怕犯心脏病死了,这不属于侵权,侵权首先要有加害行为,这里没有不法性,保安抓人是他的工作职责。
二、主观过错
包括故意(追求犯罪结果发生)和过失(没有预见),没有过错不构成民事侵权。
举例:某人患有先天性骨质疏松症,有一天一个行人闯红灯碰了他一下,导致其骨折,后经司法鉴定,这样刮一下正常人不会骨折,但是因为受害人有先天性骨质疏松于是就骨折了,这不属于受害人过错,患有先天性骨质疏松不是受伤害原因,行人要承担全责。
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四、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包括直接因果关系和相当因果关系。
在信访过程中有个非常常见的投诉事项,尘肺病的认定。很多人在化工厂或者锅炉车间干活,时间一长,很容易患尘肺病,但由于尘肺病的造成并非一朝一夕,大部分企业在其退休后并不会认账。但是如果你所在的工厂里长期尘土飞扬,结果退休后发现得了尘肺病,这时可以证明工厂造成了侵权,这就是相当因果推断。
在我国,国家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特别是考虑到一些侵权行为中受害人很难进行举证,特意规定了举证倒置方式。在特定的场合,当被侵权人处于弱势(技术方面弱势),没有办法证明因果关系时,由侵权人负责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不能证明的,就可以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推定)。
为防止被滥用,目前我国法律仅规定了环境污染侵权和医疗事故侵权适用推定因果关系,除此之外的侵权行为是不能适用这一规则的。例如:甲排放的废水流入乙的鱼塘,造成乙的鱼虾死亡,乙作为受害人,首先需要证明甲的水流入自己的水塘,证明有侵权行为,第二要证明鱼虾死亡多少,是证明损害结果,但是第三,乙不需要证明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为采用的是因果关系的倒置,由侵权人甲证明,第四,乙不需要证明甲造成环境污染有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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