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很多地方以户籍作为安置的标准。那么如果村民身份出现了争议,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本村的村民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案情介绍

小吴从小生活在农村,2011年村内拆迁,赔偿征地款共计700万,但是被张某和李某私自侵占。经过镇政府协调,将500万退回村委,但是剩余200万未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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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张某和李某联合其他8人组织村民会议,将剩余200万在10人中进行分配,剥夺了小吴等人的参与分配权。小吴闻讯后,要求镇政府履行监督职责,发送了《责令改正申请书》,要求将征地款平均分配,镇政府启动纪律调查后,没有支持小吴的重新分配的主张,小吴等人对此不服,将镇政府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张某和李某及8人,是否属于本村村民?(是否有权发起村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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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据此,镇人民政府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因成员资格及依附于该成员资格上相关的权益争议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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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镇人民政府收到小吴等人提交的《责令改正申请书》,依职权进行了调查和回复,但该回复中一方面认为征地款分配方案依法依规,另一方面又主张对小吴的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问题将进行进一步的调查了解取证并作出相应的措施。该两点回复之间是互相矛盾的,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现距离该回复作出之日已经有将近两年的时间,镇人民政府仍没有对小吴的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问题作出相应的处理,也属于没有履行应尽的法定职责。镇人民政府依法应当尽快对小吴投诉的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等问题进行处理。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做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