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疆福海县检察院探索“不起诉+N”机制把握轻罪治理尺度为社会治理赋能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王 晨

近日,张某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某社区完成40个小时的志愿服务,并通过考察。福海县人民检察院经公开听证,对他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为大意和失误,我做了错事,在这几天的志愿服务中,我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张某深有感触地说。

今年2月,张某在自驾游途中,因喝水影响驾驶,发生车祸,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将此案移送至福海县检察院。其间,张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得到对方谅解。

随后,福海县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对张某拟作不起诉决定,并启动“不起诉+社会志愿服务”机制。

轻罪不是无罪,不诉不等于不罚。去年以来,福海县检察院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不起诉+N”轻罪治理工作机制,把轻罪治理作为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

同样因轻罪参与社会志愿服务的,还有蔬菜种植户杨某和陈某。

去年3月,杨某、陈某在自家菜地使用蔬菜禁用农药,并将成熟后的蔬菜拉到市场准备售卖,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经审查,福海县检察院认为,杨某、陈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组织二人参加社会志愿服务,同时向行政机关提出对二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借此机会,福海县检察院联合福海县农业农村局开展警示教育,杨某、陈某现身说法,让种植户认识到科学安全使用农药的重要性。

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福海县检察院将涉轻微刑事案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下、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确立为适用对象,引导犯罪嫌疑人自愿参加不低于40个小时的社会志愿服务。相关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的现实表现、参与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结果反馈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根据服务评价作出最后处理决定。

“‘不起诉+N’工作机制,既能让犯罪嫌疑人深刻反省,又是一种教育和惩戒,还可以警醒他人,起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多次在福海县检察院参加听证会的人民监督员陈霞说。

去年9月,福海县检察院在喀拉玛盖镇建立轻罪治理中心,以派出所轻罪治理实践基地、司法所轻罪治理实践基地、人民法庭轻罪治理实践基地、“不起诉+N”实践基地为依托,充分发挥联合办公优势,在治理中心实现对轻罪案件全流程办理,并同步开展相关治理工作。

“引导拟不起诉人员参与社会志愿服务有利于提升诉源治理效果、修复社会关系、进一步提升检察公信力,检察机关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可以让人民群众有更多途径感受到检察担当和检察作为,推动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阿勒泰分院常务副检察长曹景说。

一年多来,福海县检察院已引导涉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参与社会志愿服务超过2520个小时,经考察合格,对63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将不良因素有效转为促进因素,助推社会治理,目前,“不起诉+N”轻罪治理工作机制已在阿勒泰地区两级检察机关全面推广。(潘从武 王 晨)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