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哈喇庄村村民张国发一家,于1999年1月1日承包了本村4亩零5厘的土地搞蔬菜种植,承包期至2027年1月1日。但在2010年3月22日却被霍各庄镇政府工作人员辛红东带队强拆了他家赖以生存的三座蔬菜大棚和7间管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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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承包期内不得收回土地,违规收回的应按照前三年的平均经济收入给予3—10倍的土地补偿费,以及青苗地上物的损失和剩余承包期的利益损失,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申请国家赔偿时可同时要求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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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已经人民法院判决霍各庄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后,张国发向霍各庄镇人民政府邮寄了《国家赔偿申请书》,但却遭到了其门卫的拒收。由于违法强拆已给张国发一家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如今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又遭到了拒收,无疑又使张国发一家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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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发气愤的说,我的委托代理人张永兴在快递单上已清楚的写明收件人是“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人民政府”,门卫能代权政府拒收吗?这究竟是门卫的个人责任,还是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责任?对强拆给我全家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到底是该由门卫个人赔偿?还是该由其的主管机关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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