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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拆方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想法:“现在的补偿标准太低了,再等等看!“结果这一拖延,却等来了强拆房屋的通知,而此时往往已经不能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当事人无疑错过了维护自身权益的良好时机。

引言

大家都知道,在征地拆迁中,当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被拆迁人是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这是有时效限制的,一旦过了这个起诉的时效,那么就可能失去了诉讼维权的机会!

一个常见的疑问是,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和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期限有何不同?本文就从最高法的一个经典案例出发,为您详解一下征地拆迁中的诉讼期限。

最高法案例:陈某某诉五河县政府行政征收案

这个案子的内容并不复杂:2015年7月21日,陈某某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五河县政府在征收车站用地中于2012年9月20日强征其2.93亩菜地的行为违法。法院并未支持陈某某的诉请。法院认为,陈某某在起诉状中称其土地在2012年9月被县政府丈量占用,其在一审中提供的土地补偿协议证明其土地于2012年9月28日被征用,也即,其自2012年9月底就知道自己的土地被征用,而其于2015年7月21日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显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二年起诉期限。

当然,上述案件引用的法条规定的“二年起诉期限”已经时效,现在的法律规定已经有所不同。但是,道理都是一样的。陈某某在再审申请中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被告应诉,并未以诉讼时效抗辩的,视为放弃时效抗辩权利,本案中,五河县政府并未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应当视为放弃时效抗辩,故二审法院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驳回起诉裁定。可见,陈某某之所以错过了维护自己权益的最佳时机,一个可能的原因是他混淆了民法的诉讼时效和行政法的起诉期限之间的差别。那么,二者有何不同?

行政诉讼法上的起诉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服某项行政行为时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行使行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与民法的诉讼时效相比,它是比照民法上的除斥期间和诉讼上的上诉期间进行设计和变造,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法上的法定期间,不能中断或者中止,特殊情况下才可申请延长或扣除被耽误的时间。设置起诉期限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在于维护行政行为的效力,以确保行政法律关系的尽早安定。

民法中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有所不同。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而且,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起诉行政机关作出的单方行政行为,仍然要适用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也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但在行政诉讼中,通常并不适用民法上的诉讼时效制度,而是适用起诉期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是否遵守起诉期限属于起诉条件的一种,对于起诉条件的审查,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不用等待当事人的申请,也不用基于当事人的抗辩。对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法上的几个关键时间点

可见,把握住行政诉讼的几个时间的关键点,与是否能维护好自己的权益息息相关!来硕律师在此再次提醒您几个关键时间点:

一、行政诉讼的期限一般是6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若行政行为相对人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起诉期限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谓最长的诉讼时效,是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即使不知道行政行为作出,那可诉讼的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指不动产案件)或五年(指其他案件)。超过二十年或五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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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于2013年12月成立的合伙制事务所。自成立以来,来硕秉持客户至上的理念,尽心竭力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针对征地拆迁业务,我们配备了专业的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具备丰富的经验。我所成功代理了江西省龙南县房屋拆迁案件、解某诉河北省某县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及丁汉忠案件等多个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其中江西省龙南县房屋拆迁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征地拆迁十大案例,解某诉河北省某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入选2014推动河北法治进程十大案例,丁汉忠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因强拆导致的血案,此案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来硕以“诚谨、仁爱、专注、良知”为宗旨,现已成为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享有盛誉的律师事务所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