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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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霸王餐要逃单,超市偷盗要逃跑,打了人要逃离,这时候进行阻拦或暂时扣留对方并报警等警察来,这种行为算非法拘禁吗?

刑法专家张明楷指出:

《民法典》第1177 条有规定: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虽然刑法没有规定自力救济行为,但从实质上说,由于自力救济行为所针对的是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的是合法权益,所以不具备实质的违法性。

从形式上说,自力救济虽然不符合刑法明文的规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但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具有高度的相似性。

不仅如此,正当防卫不以国家机关不能救助为前提,而自力救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来不及由国家机关救助或者国家机关没有救助; 正当防卫通常造成不法侵害者伤亡,而自救行为只是挽回权利人的损失,并没有给违法犯罪人造成伤亡与财产损失。

此外,上述列举的自救行为都是在相对方正在实施违法罪行为时实施的。既然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就不能不承认自力救济是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

换言之,既然在相对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时,采取造成其伤亡的手段制止不法侵害、维护合法权益的是正当防卫,就不能认为在相对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时,采用更为缓和的手段制止不法侵害、挽回权利人损失的行为反而是犯罪行为

从现代以来的社会纠纷解决实践的角度看,法治社会在法律强制性规定界限和责任都非常清晰的情况下,特别是在私法自治范围内,并不一概排斥私力救济的存在。在所谓‘回应型国家’,私力救济的优先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甚至是不言而喻的。”

在行为人制止不法侵害的同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不管所使用的是什么概念,都是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即使有些救助行为看似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超过了救济限度,也可能阻却刑法上的可罚的违法性与有责性。

一方面,在对自力救济行为进行法益衡量时,就会发现其行为造成的法益损害没有达到可罚的程度。这是因为,自力救济行为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相对方存在违法乃至犯罪行为。

由于救济者的利益优越于相对方的利益,所以,认定不当的自力救济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质条件应当更为严格。

不仅如此,在认定自力救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不能将全部结果归属于维权行为人,还必须将相对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排除在行为人的负责范围之外。

要提醒大家的是,“自力救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免责,但并不意味着当我们的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之时,就可以随意处置他人,“自力救济”自必须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合理措施,不能为了泄愤而采取过激行为,否则也要担责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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