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把一辆价值32000元的摩托车,放到某店进行维修,第二天接到店方通知,车被偷了。店方说只能赔偿几千元损失。陈先生听了觉得太荒唐。

陈先生的摩托车就是在这家店铺买的,买了4个多月时候被一辆三轮车追尾,车后部出现损坏,于是陈先生便来到车店维修,但是店员说维修配件,需要等一段时间才能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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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店员要求陈先生把车放到店里,把钥匙也要求放到下。于是陈先生照办了。没想到第二天就被通知,自己的爱车被偷了。同时被偷的还有店里的另一辆车。店主已经报案。陈先生认为,自己的车辆放在店里被盗了,店里应当赔偿,店里称需要等待破案结果,一个月过去了,还是没有给陈先生答复,店里的另一辆车已经被找到。而陈先生的摩托车却杳无音信。陈先生认为,车辆太久没有找到,也不应当这样一直拖着,店里应当给个说法。店里答应赔偿,但是陈先生无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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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里给了方案,店家可以按照二手车价格的50%给予赔偿,或者等车找回来店方赔偿70%的维修费。陈先生计算了一下,两种方案结果都是自己只能拿到几千元的赔偿,而自己的车辆买了仅仅几个月,丢失也是因为店里没有看管好,为啥自己承担损失。店里的方案,确实并不合理,毕竟车辆的新旧程度是可以确定的,即使回收也不至于这么低的价格,另外,店方几个方案的目的,都是店里承担一半责任,陈先生自己也需要承担一半责任。显然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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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导致他人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陈先生的车是店里要求放下的,还把车辆的钥匙也一并留下,车辆是在店里丢失的,正因为该店对物品没有做好安全保障措施,才导致车辆被盗,显然责任是店内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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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责任是店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而店方给出的方案是陈先生也需承担一半责任显然并不合理。

陈先生要求对方按照和自己原车一样的型号以及新旧程度,赔偿一辆摩托车就可以,并非一定要全新的。陈先生的要求也比较合理。

对于陈先生的损失,店里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责任人追责。当然毕竟是盗窃行为,还需要等到警方破案抓到偷盗者才能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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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盗窃行为,按照店内的损失,责任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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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者已经触犯刑法,面临的将是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