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基本案情

周某某经过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决定承租系争商铺,后双方签订房屋中介合同。

该合同文本系中介公司提供的统一格式,其中约定,周某某委托中介公司寻找并协助促成周某某与商铺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委托期限为2019年6月1日至7月1日(手写);周某某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届满后90日(手写)内与中介公司介绍的出租方进行私下交易;完成签约才视为完成委托事项,周某某应付佣金2.6万元;如周某某私下交易则视为中介公司完成委托任务,中介公司有权获得佣金。

2019年7月6日,周某某与涉案商铺出租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

但周某某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非基于中介公司的居间,且系争合同条款为格式条款为由,不同意支付中介公司佣金。中介公司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某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中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

因中介公司已向周某某就系争条款作出合理提示说明,周某某未持异议应视为接受,故可以认定该条款非无效之格式条款。

法官提示

判断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效力,应从中介公司是否履行了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委托人对该等条款对其权利作出的相关限制是否自愿接受等事实出发,并且需要审查相关约定内容是否存在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主要责任或是加重相对方义务等容易导致双方利益产生重大失衡的情形来判断。

不能仅凭合同是一方提供的打印件或是事先准备好的,即推定为格式条款而主张无效。

本文为律师普法内容,仅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并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具体解决方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法院房地产中介合同审判白皮书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