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离职后去新公司试用,可新公司突然解除劳动关系,理由竟是劳动者与前公司有劳动纠纷未解决。劳动者怀疑前公司将举报材料等信息告知新公司,才导致其被开除,遂以侵犯隐私将前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那么,他的诉请,法院会支持吗?

周到解案 | 投诉前公司却被现公司开除,劳动者状告前公司泄露隐私能获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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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到解案 | 投诉前公司却被现公司开除,劳动者状告前公司泄露隐私能获支持吗?

投诉前公司后遭新入职公司辞退,劳动者起诉前公司泄露隐私能被支持吗?员工投诉前公司却被现公司开除

小章(化名)原本在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后离职并进入新公司试用。可是,在试用期内,他却接到新公司的《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书显示:“近日,我司了解到您与我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仍与上家工作单位存在劳动纠纷(仲裁),但签订合同时您并未如实告知我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约定,公司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为何会有这样的事呢?

小章诉称,他曾向有关部门投诉被告前公司社保缴纳不合法,被告公司于是威胁他,会将相关仲裁资料、投诉申请等寄给小章新入职公司的相关领导。

而就在小章收到“威胁”没几天,其新入职的公司就以他和前单位存在劳动纠纷为理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小章认为,是前公司泄露他的个人隐私,才让他被新单位开除,导致他两个多月没有工作,没有工资收入。为维护合法权益,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支付侵犯原告个人隐私造成的损失和精神损失费总计2万余元,并要求被告公司赔礼道歉,和保证不再有类似行为。

法院:无法证明前公司透露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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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无法证明前公司透露相关资料

面对小章的诉请,被告公司辩称,不存在侵犯原告小章隐私的行为,并表示没有将小章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向相关部门实名举报的材料,以快递方式邮寄给小章新入职公司的相关领导,并未泄露隐私,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本案中,原告小章主张,被告公司将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向相关部门实名举报的材料透露给其新入职公司的相关领导。

对此法院认为,首先,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实名举报的材料是否属于隐私范畴值得探讨。其次,原告小章亦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将相关资料透露新入职公司相关领导,因此原告小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之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小章全部的诉讼请求。案件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