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用人单位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基本持以下观点:

1、过错责任。此观点认为,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目的旨在缓解劳动者因失业产生的生活实际困难。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地为员工缴纳了社保,员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因其他原因,而非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则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选择继续用工或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如明确双方为劳务关系的,在终止劳务关系时,无需支持经济补偿金。该观点不再考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两个类似,但判决结果完全不同的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案例一

基本案情:王某于2012年8月入职泰极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8年8月1日,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9月28日,泰极公司以王某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为由向某送达《劳动合同终止告知书》, 并于2020年10月12日再次向王某邮寄《关于终止王某劳动合同的决定》。此时王某尚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王某自2020年9月28 日后再未为泰极公司提供劳动。

裁判结果:泰极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王某在泰极公司工作期间,泰极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为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因此泰极公司对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存在过错,泰极公司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但泰极公司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时,王某尚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泰极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8880号)

案例二

基本案情:宋某自2007年10月入职中铁富红长沙分公司至2012年6月14日属事实劳动关系,中铁富红长沙分公司应当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实际没有)。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当事人2012年6月15日签订了劳务协议并且明确约定中铁富红长沙分公司不承担为宋某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义务。

裁判结果:公司对宋某处于事实劳动关系期间未缴纳的社保进行赔偿,但无须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观点:即使中铁富红长沙分公司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宋某缴纳的社会保险,宋某在2012年6月15日亦未达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所规定的社会保险缴纳15年的条件。中铁富红长沙分公司应当在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为宋端秀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宋某可要求相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此后继续提供劳动,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而劳动能力的逐步衰退是无法避免的自然现象。用人单位让该类劳动者发挥余热,值得鼓励,但若让企业继续承担经济补偿等义务,则可能让企业望而却步,该类劳动者将难以继续发挥余热。该公司主张,让公司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虽保护了个体劳动者,但从长远来看则是损害了该类劳动者群体的权益,该主张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合理性。(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湘01民终2192号)

这两个案例均面临用人单位与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争议焦点问题,但是却出现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裁判结果。 这两个案例的不同之处在于用人单位在对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处理,一个是选择立即终止劳动关系,一个是选择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又签订了《劳务协议》,继续用工。

所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可否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应否支付赔偿金,应当区分具体情形予以认定:

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非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者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的,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自然终止,用人单位可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需支付赔偿金。

来源: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作者:汪铭心

编辑:易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