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俊院长应对江苏省宝应县法院枉法裁判承担领导责任》为系列文章,此为:枉法裁判的相关领导和法官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一篇)的续篇,为第十二篇:宝应法院不按规定办案成为“连续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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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4日,受害人陆如凤再次向宝应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等材料,本次通过邮政EMS邮寄。1月15日,宝应法院签收。《执行异议申请书》中提出两项请求,一是撤销裁定书、告知书,依法办理强制执行案件,维护受害人陆如凤合法权益;二是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枉法裁判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和相关法官的直接责任。并对事实和理由进行了列举、阐释。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条等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但我们至今仍未收到宝应法院的立案通知。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三条之规定:执行法院收到执行行为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自2023年12月29日以来,受害人陆如凤母亲赵万美已带着材料7次去扬州市中级法院。其中,分别于1月14日、1月26日、2月2日上午、2月2日下午等,多次在江苏省扬州市中级法院门口,跪求面见杨晓蓉党组书记、院长主持公道,至今未能见到杨晓蓉书记、院长。负责接待的领导曾当面跟受害人陆如凤母亲赵万美说,陆士品年轻,近10年了,他应该挣过钱的,如果他不拿钱给陆如凤,就拘留、做牢;也曾当着赵万美的面,给宝应法院执行局丁文强局长打过电话,要求宝应法院继续到常州开展执行工作;也曾当着赵万美的面,要求宝应法院前来中院处理的周(音)姓等2名工作人员撤销裁定书。但陆如凤至今仍未收到宝应法院的立案通知或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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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宝应县法院及相关人员的诸多不作为、乱作为、枉法裁判等问题,已经违反了《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

陈国俊作为江苏宝应法院“一把手”党组书记、院长,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应对江苏省宝应县法院枉法裁判承担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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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俊院长应对江苏省宝应县法院枉法裁判承担领导责任》为系列文章,此为第十二篇。宝应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其他严重违背事实、枉法裁判等等行为见互联网其他文章,在网络搜索引擎输入《陈国俊院长应对江苏省宝应县法院枉法裁判承担领导责任》即可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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