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俊院长应对江苏省宝应县法院枉法裁判承担领导责任》为系列文章,此为:宝应法院不按规定办案成为“连续剧”(第十二篇)的续篇,为第十三篇:为何共有动产产生的债务共有人不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受害人父母的生活费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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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真的搞不明白,肇事车辆为被上诉人钱余与陆士品共同共有,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因共有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钱余作为肇事车辆的共有人,应对该车辆侵权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何宝应法院始终坚持钱余没有责任?该案代理审判员曾表示,判决书的内容是3个人决定的,不是他1个人,有问题可以向上申诉。扬州市邗江区法院在(2011)扬邗民初字第1620号、(2012)扬邗民初字第0199号、(2013)扬邗民初字第0147号等民事判决书中,均判决交通事故共有财产造成的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邗江区法院、宝应县法院同为扬州市下面的区(县)级法院,为何在同样类型的案件中,却不执行同样的判决标准?判决结果天壤之别、完全相反?面对着陆士品这样的“老赖”,宝应法院的行为让我们救命维权比登天还难!

陆如凤的父母亲目前均已70多岁的年龄,当了一辈子农民,现在连种的田都没有,没有挣钱收入来源。因近10年来,女儿陆如凤一直由母亲赵万美护理、照顾,造成家庭严重困难。而宝应法院在(2022)苏1023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原告(陆如凤)父母陆士勤、赵万美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

这背后暴露出的宝应法院的严重问题,让人深思和警醒,也跪求相关部门对以上问题予以调查反正,还底层老百姓公道!否则我们就不会停止信访的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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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宝应县法院及相关人员的诸多不作为、乱作为、枉法裁判等问题,已经违反了《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

陈国俊作为江苏宝应法院“一把手”党组书记、院长,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应对江苏省宝应县法院枉法裁判承担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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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俊院长应对江苏省宝应县法院枉法裁判承担领导责任》为系列文章,此为第十三篇。宝应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其他严重违背事实、枉法裁判等等行为见互联网其他文章,在网络搜索引擎输入《陈国俊院长应对江苏省宝应县法院枉法裁判承担领导责任》即可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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