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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窝藏、包庇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1)帮助犯罪分子逃逸的窝藏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活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解释》),窝藏行为主要表现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金钱财物等,帮助犯罪人逃匿。比如,将犯罪人隐匿于家中、山洞、地窖等处,使其不被司法机关发现;为犯罪人指示逃跑的路线、方向;为犯罪人提供躲藏的地址;为犯罪人提供钱财、衣物、食物和其他物品,使犯罪人在逃跑过程中不为生活所困,以利于犯罪人长期躲避。此外,司法实践中还有诸如为犯罪人提供介绍信、通行证等能证明其身份的文件,或者为犯罪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等帮助其逃避的行为。以上这些帮助犯罪人隐藏、逃匿的方式,行为人往往同时使用,如既资助犯罪人钱物,又为其指明逃跑的路线、方向,提供去外地躲藏的地址,等等,而且在同一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既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又采用上述方法帮助犯罪人外逃、藏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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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62条之规定,对于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查禁案件时,以通风报信等手段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可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

根据《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解释》的规定,包庇行为主要表现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或者获得从宽处罚的行为。实践中常见的行为方式如通过伪造(变造)证据、隐藏证据、毁灭证据的方式对犯罪人进行包庇,包括:隐藏、毁灭物证、书证;制造虚伪的证人证言,如使证人不予作证或者使其作虚伪的证言,或假冒证人作虚伪的证言,或指使假冒证人作虚伪证言;制造虚伪的被害人陈述,如收买、威胁被害人不告发犯罪或者推翻控告,假冒被害人作虚伪陈述,指使他人假冒被害人作虚伪陈述;制造虚伪的被告人供述,如使犯罪人作虚伪供述,假冒犯罪人作虚伪供述,指使他人假冒犯罪人作虚伪供述;指使、收买、威胁鉴定人作虚伪的鉴定结论;伪造犯罪现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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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罪名为选择性罪名。不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及包庇两种行为,还是仅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仍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