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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窝藏、包庇罪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没有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或者财物,或以作假证明方式掩盖罪行,而仅仅是消极地不予检举揭发的,除《刑法》另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不能以犯罪论处。

2.划清本罪与其他共同犯罪的界限。

对于事先通谋,即在他人犯罪之前与之约定事后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或者财物,或者以作假证明方式掩盖其罪行的,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应认定为其他犯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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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划清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为隐匿罪证,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广义上也是一种包庇行为。但由于法律已对此专设罪名,就不再按包庇罪处理,而应按伪证罪处理。

伪证罪与包庇罪的区别有: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司法机关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而后者所侵犯的则是复杂客体,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以及司法机关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

(2)包庇的对象不同。前者包庇的对象既可以是未经逮捕、审判而潜逃的犯罪分子,也可以是正在服刑而脱逃的犯罪分子,而后者包庇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3)包庇的内容不同。前者所掩盖的既可以是犯罪分子的全部犯罪事实,也可以是犯罪分子的主要罪行,而后者则是为犯罪分子掩盖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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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的时间不同。前者既可以发生在犯罪分子被逮捕、关押之前,也可以发生在服刑之后,而后者只能发生在判决以前的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

(5)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一个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后者的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