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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2021年11月发布的《教师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副高级以上职务应当与岗位设置相结合,考察教师履职的表现,设定相应比例,通过评审等方式竞争性获得。从这个表述中可以看出高级职称评审要求和规定跟之前相比没有变化并强调了通过评审等方式竞争性获得,这表明高级职称评审今后仍然会充满竞争而且竞争更激烈。

高级职称评审有两个特点:条件苛刻和名额有限。这与高级职称处于职称金字塔顶端这种稀有属性相吻合,毕竟职称级别的高低与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水平高低相呼应,高级职称原本就是要体现教师在教育教学领域具有示范引领的独特作用和榜样效应,这从《教师法修订草案》对高级职称评审的表述中就可以看出来。

另外,从人社部2022年11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中也可看出来:以破“四唯”和立“新标”为突破口,分系列分专业修订职称评审标准,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推广代表性成果制度。通知明确提出2023年6月底前完成各系列评审标准修订工作,2023年底前向社会公布。

标准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解决方案、创新突破、高质量专利、成果转化、理论文章、智库成果、文艺作品、教案、病历等业绩成果均可作为代表性成果参评,聚焦原创成果和高质量论文,注重评价原创性贡献、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这些指标是高级职称人才所共有的特质,也是高级职称人才所必需具备的潜质。

这也符合高级职称人才评审和评价的初衷,当然同样作为高端人才的中小学高级教师也不例外。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今后将逐渐高端化,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竞争获得。所谓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就是教师通过自身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以及原创性贡献获得高级职称并享受到相应标准的高级职称岗位工资。

问题是现实中几乎都是按照常规性进行评审,也就是常规性的条件包括常规性的各类荣誉证书,而且还有很多地方把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到县(市、区)。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的目的就是进一步完善高级职称评价机制,发挥用人单位自主性,由学校自主确定职称评审计划,并要确保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的有机结合。

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出现政策制定者所预想的结果,反而评审条件比之前更加苛刻。有很多参评高级职称的老师们反映,不少地方擅自增加或改变或抬高高级职称评审硬件条件,比如,将大赛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由县级改为市级或由市级改为省级等,这就让很多原本具备条件的优秀教师失去了参评机会。

况且这些各类各级荣誉证书或获奖证书在高级职称评审造假之风盛行的情形下含金量也就大打折扣,甚至毫无含金量可言,更是与原创性的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沾不上边。昨天看到有位山西某地教师发布的信息,说当地正在进行中级职称晋升高级职称摸底,同时明确规定市级表彰必须为市委或市政府盖章。

另外,还明确规定有些荣誉参评时不予认可:各级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师德先进个人、学术技术带头人、教学骨干教师等等。虽然很多教师获得过以上所列的诸多荣誉而且这些荣誉在参评高级职称时不予认可会使很多教师失去参评高级职称的机会,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种做法也许更接近高级职称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