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好 的 挽 救 就 是 预 防

应急说

近日,在浙江省公安厅、绍兴市治安支队的统一指挥下,绍兴嵊州警方捣毁了一个利用网络平台介绍卖淫的跨省组织卖淫团伙。共抓获涉案人员312人,查证涉案非法获利1200余万元。

去年11月,绍兴嵊州警方通过网络巡查发现,有人利用“陌陌”“联信”等即时通讯软件,发布招嫖信息。

在进一步调查中警方发现,这些在网络发布招嫖信息的人,用的都是虚拟的名字和身份,这给调查带来了难度。再经过数月的跟踪,嵊州警方逐步梳理出了这个团伙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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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公安局食药环知大队大队长 陈健:他们是从2022年开始,从东阳逐渐向周边县市发展,形成一个介绍卖淫,上门服务的一个团伙。后来通过老乡带老乡的方式,人数越来越多,形成了一个卖淫产业链。

据了解,这个团伙大部分由贵州兴仁县籍人员组成,各自抱团成组,实行一个组织者带一至两名失足女性的模式,运送失足女性到杭州、绍兴、金华等6个地区20个县市进行上门卖淫服务,隐蔽性较强,流动性大,涉及嫖客人员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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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公安局食药环知大队大队长 陈健:他们的落脚点主要是在浙江东阳市,但是卖淫的地点是在东阳市的周边县市,包括绍兴、杭州、金华、台州、丽水、衢州等6个地、市。在本地她们卖淫的价格是每次300到400元, 在我们这边可以达到每次500到800元的价格,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他们选择了流窜作案,光到我们嵊州来上门服务的这个涉黄团伙的人数都有5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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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了该团伙的犯罪模式后,嵊州警方抽调治安、网安、行动侦察等精干警力成立工作专班,梳理出以犯罪嫌疑人黄某、邹某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

在调查充分,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去年11月至今年3月绍兴警方派出18个行动小组,出动200余名抓捕警力,对该组织、介绍卖淫团伙开展三波次的统一收网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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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公安局食药环知大队大队长 陈健:抓捕的时间,我们选择在早上的八、九点钟,这个时间段大部分的犯罪嫌疑人都还在睡觉,我们在东阳、义乌、金华三地同时开展收网。

三次抓捕行动共采取强制措施55人,抓获卖淫女41人,其中未成年女性7人,抓获嫖客216人,现场扣押涉案的车辆11辆,手机100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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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公安局局长 章晓东:该案是一起全省性的特大组织卖淫案件,截止到目前,全案已累计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300余人,采取强制措施55人,捣毁了犯罪窝点50余处,查证了涉案资金1200余万元,一举打掉一个流传我省的6个地市,20个县市区的贵州籍的涉黄团伙。

跨区域组团卖淫

分工明确按比抽成

警方还了解到,该团伙长期盘踞于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通过招揽同乡的聊手、车手、失足女性实施跨区域卖淫活动。

而这些聊手、车手、失足女性组成了一个个小团队,团队内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聊手通过网络聊天软件招揽嫖客,车手每晚接送失足女性到绍兴嵊州、新昌、诸暨等地宾馆、公寓上门提供卖淫服务,同时负责保护、望风,同时车手多数兼顾聊手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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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公安局食药环知大队民警 尹元峰:通过小众软件谈价钱会被封号,他们在微信上谈好价钱之后,一般价钱是500到800元不等,之后,聊手会带着失足女性提供上门服务,一般选择场所是在酒店、租房,还有车里。如果嫖客对失足女性满意的话,就会完成一次性服务。

这些小团伙偶尔也会有合作,他们相互介绍,共同牟利,形成了固定的组织、介绍卖淫模式。

嵊州市公安局食药环知大队民警 尹元峰:如果不满意,那么聊手会联系其他的聊手,让他们带着他们自己的失足女性过来给嫖客提供性服务,他们每天完成服务之后就会返回东阳窝点。

一旦生意成功之后,失足女性能拿到嫖资的一半,另外一半分给聊手。

男友带女友卖淫

失足女性低龄化

而这起案件还有一大特点,就是失足女性的低龄化,警方抓获的41名失足女性中,其中7人为未成年人,最小的只有14周岁,其中不少组织人员还会带着自己的女朋友参与。

嵊州市公安局食药环知大队大队长 陈健:好多都是男的和女的都是合作关系,甚至是情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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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 余某:经老乡介绍过来的,然后他说这边比较赚钱,然后就全带过来。

警方:你跟那个失足女性是什么关系?

犯罪嫌疑人 余某:女朋友。

警方:她是你女朋友,你们谈了多久?

犯罪嫌疑人 余某:谈了有三四个月。

警方:她知不知道到这里来做这个事情?

犯罪嫌疑人 余某:知道,她愿意的。

警方:你让你自己的女朋友来卖淫?

犯罪嫌疑人 余某:她自己愿意了。

警方:你几岁了?

犯罪嫌疑人 余某:29。

警方:她呢?

犯罪嫌疑人 余某:18。

4月29日,本案为首的两名犯罪嫌疑人黄某、邹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已被嵊州警方移送检察院起诉。

组织卖淫罪罪名综述及法律裁判依据

目录

一、定义
二、构成要件
三、追诉标准
四、刑事处罚
五、组织卖淫罪的认定
六、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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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卖淫、嫖娼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现象,法律一贯予以禁止。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比一般的犯罪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直接促使卖淫、嫖娼活动的蔓延,严重损害或威胁人们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方式,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设置卖淫场所或者变相卖淫场所,控制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如行为人以开酒店、旅馆、娱乐场所为名,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二是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通过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这里的“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或其他淫乱活动的行为。

这里的“不特定的对方”,多数情况下是不特定的异性,但也不排除不特定的同性。应注意的是,本罪中卖淫者都是自愿出卖自己的色相。如果组织者以强制的手段迫使不明真相者卖淫,则应认定为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是本罪主体。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或者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虽然卖淫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卖淫者通常也以营利为目的,但刑法并未规定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三、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七十五条规定,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刑事处罚

犯组织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组织卖淫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根据刑法规定,本罪只处罚组织者,对于一般参与卖淫者则不以犯罪论处,而通常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如果数个卖淫者为了赚取更多钱财,结伙卖淫,相互传递信息、互相提供方便,互为掩护,共同从事卖淫活动的,由于她们都是卖淫者,没有主从之分,也没有较为固定的组织策划者,因此对其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而应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既自己参与卖淫,又组织他人卖淫的,则构成组织卖淫罪。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2、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区别

尽管两罪均包含有“卖淫”的内容,但它们的区别是明显的:第一,两罪侵害的客体不完全相同。组织卖淫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而强迫卖淫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第二,客观方面不同。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表现则是把自愿卖淫者组织起来进行卖淫。而强迫卖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强迫没有卖淫意愿者去卖淫;

六、法律法规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第二条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

第七条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人参与实施上述行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十条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第十三条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

对犯组织、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四条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定罪处罚。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二)二年内通风报信三次以上的;
(三)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政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
(四)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
(五)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
(六)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二十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情节一般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4.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综合考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来源:半岛都市报、新闻晨报、越牛新闻、全媒体时空、西窗法雨君法援甘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