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5月13日发布《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送达公告,拟对恒大地产董事夏海钧作出纪律处分。但因无法联系到夏海钧本人,深交所以公告的形式发布了《告知书》。

《告知书》提到,经查明,夏海钧在作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恒大集团董事期间,涉嫌存在违反深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5条、第1.6条相关规定的行为。深交所依法拟对夏海钧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债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开谴责的处分。

《告知书》表示,因无法与夏海钧取得联系,因此深交所以公告形式向夏海钧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依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深交所的处罚决定应与恒大集团的债券发行有关。

《告知书》中提到的深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5条、第1.6条分别规定了债券发行各方的责任。第1.5条提到,债券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信主体、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募集说明书以及上市协议等有关约定和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1.6条规定,债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所自律监管规则,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勤勉尽责,遵守并督促发行人履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债券的增信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