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在国际家庭日之际,金山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2021-2023年度》,分析梳理了包括“依法带娃”在内的多种家事案件,并总结裁判思路,提出对策建议。

根据白皮书,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金山人民法院共受理家事案件2212件,结收案比分别为100.37%、101.19%、99.38%,整体运行态势良好。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从案由来看,离婚纠纷为家事案件中的“主力军”,占比达63%,其次为继承纠纷占比20.8%,分家析产占比8.3%,离婚后财产纠纷占比5.7%。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家事纠纷的人身性、私密性和家庭财产形态、范围的多样化,导致大量新类型案件涌现。例如“假结婚”“假离婚”引发纠纷。

案例1

汪某某因没有上海户口,不符合购房资格,于2020年11月通过朋友介绍与汤某结识,双方于当月登记结婚。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感情上无任何沟通交流,从未共同生活。2021年5月,汪某某、汤某购买A房屋,汪某某支付了全部首付并办理了贷款。同年12月,A房屋登记于汪某某、汤某名下,共同共有。事后,汪某某支付汤某5万元好处费。因汤某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汪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当以感情为基础,汪某某与汤某没有感情基础,从未共同生活,互不行使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故对于汪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A房屋,根据房屋价值,结合出资情况、贡献大小以及本案实际情况,依照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酌情确定房屋归汪某某所有,剩余贷款由汪某某偿还,汪某某支付汤某房屋折价款10万元。

案例2

2014年,同是来沪打工人员的左某某(男)与宋某某(女)因工作相识,2015年就生育了长子小翔,2017年登记结婚,同年12月又生育次子小锐。

结婚初期,左某某与宋某某感情尚可,但从2020年开始,两人因为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并开始分居。此后,左某某将两个儿子带走交给自己母亲照看。

2022年,左某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宋某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都要求次子小锐随对方共同生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均有抚养照顾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虽然左某某和宋某某就解除婚姻关系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双方均以各种理由不主张次子小锐的抚养权。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法院判决驳回了左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同时,为了帮助左某某和宋某某正视子女抚养问题,改善不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法院向两人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并邀请了专业的社工参与对两人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良好的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后,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中国父母也进入了“依法带娃”的新时代。金山法院也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职能,将《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融入审判,督促和帮助家长履行好为人父母的责任。

针对高频争议问题 法院给出防范建议

就离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争议问题,金山人民法院结合司法实践,做出防范建议如下。

(一)夫妻协议离婚时,需尽量明确分割的财产范围并尽快履行

夫妻如因感情破裂确需离婚,在协议离婚时要注意对分割财产的范围、数量、交付时间进行明确约定,离婚后应及时变更房屋产权登记并完成动产实际交付。

(二)立遗嘱处分自身财产时,需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确保遗嘱形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自然人可以以遗嘱形式对自己生前财产进行处分,但是这并不代表遗嘱人可以随心所欲订立遗嘱。遗嘱必须兼具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三)父母为子女大额出资或将房产赠与子女时,宜对风险未雨绸缪,为晚年生活留有余地

父母对子女提供大额出资时,宜由父母、子女及配偶共同商议,明确出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子女一方或夫妻双方。即使父母碍于情面未能签署正式的借款合同,也应通过微信、短信、转账备注等形式对款项性质予以明确,避免产生纠纷时承担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四)亲属之间形成遗产处理、分家析产、遗赠扶养协议等合意时,宜签订书面协议,注重留存证据

亲属之间对遗产或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最好以书面协议形式予以固定,以免日后反悔或无相应依据。同时,协议应对分割财产的范围、履行方式、折价标准、附随义务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

接下去,金山法院将继续在完善家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做强家事审判辅助团队、指导与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等方面探索,进一步推进家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记者 | 朱林 冯秋萍

通讯员 | 陆烨波

编辑 | 翁羽

责编 | 潘婷 何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