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在兴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一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被交付看守所收监执行。

兴县人民检察院在日常监督中发现郭某某于2021年8月3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后因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被兴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期间,因多次不按时签到,点验不及时反馈,不按规定请假,多次无证驾驶车辆跨省外出,人机分离,并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病历,经司法局工作人员谈心谈话,思想教育无果,给予三次警告处分,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兴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11月23日对兴县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后兴县司法局即时向兴县人民法院提请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建议书,兴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由兴县公安局收监执行,但因看守所以文书错误为由仍未及时收监执行。

兴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这一情况后,一直关注郭某某的收监执行问题,向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多次与法院、公安局沟通、协调和监督督促,通过跟踪监督于5月8日将郭某某交付临县看守所收监执行。

来源:兴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