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3时01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一男子骑摩托车经铁路道口时,撞到铁路道口横杆,摩托车向前甩飞,男子摔倒在铁路上,此时正好有火车驶来,尽管火车及时刹车,但依然将男子撞到,并将男子向前推行了几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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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从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介绍,经当地交警初步认定,男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男子当时是骑着摩托车冲撞铁路道口横杆,属于违章行为。男子在事故中受伤。”工作人员还向记者发来一份印有开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的事故情况说明。

事故情况提到:2024年05月12日,万某(男,准驾车型C1D)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开远市祥云路由西向东行驶,03时01分行驶至祥云路铁路道口时与铁路道口横杆发生相撞,造成万某受伤,普通二轮摩托车及铁路道口横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初步认定万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事在互联网上引发关注后,有部分网友疑惑:发生类似事故后铁路部门需要担责吗?记者咨询专业律师进行了释疑。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分析:我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付建解释,“铁路行车事故”是指列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脱轨、相撞、突发事件等影响列车正常行驶的事故;“铁路运营事故”是指铁路运营管理中存在管理不善、设备故障、调度错误等问题导致旅客人身、财产受损的事故。

付建还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受害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可以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应当在全部损害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六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应当在全部损害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五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应当在全部损害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害的百分之十以内承担赔偿责任。

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强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明知危险后果仍然无视警示规定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坐卧故意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并非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除外。

潇湘晨报记者武华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