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5.20”这个被赋予爱意的日子里,本应是情侣们幸福相守的时刻,但有些昔日恩爱的情侣却因种种原因对簿公堂。这一现象令人唏嘘,也引发了人们对这类纠纷的深入思考。现本院就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进行总结发布,希望通过对真实案例的深入剖析,给各位读者带来一些启示。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蒋某与熊某系情侣关系。2017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蒋某与熊某之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方式相互转款多达数十笔,金额为几十元至几万元不等,其中蒋某向熊某转款共84笔,合计379,814元, 熊某向蒋某转款共49笔,合计312,040元。二人分手后,蒋某将熊某诉至法院,以熊某向其借款为由,要求熊某归还恋爱期间收到的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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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灌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蒋某主张其与熊某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但熊某不予认可。虽然蒋某提供的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证明蒋某确实向被告交付了一定数额的款项,但蒋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且双方互有转款,转款频繁、笔数较多,数额为几十元至几万元不等,在双方的金钱往来缺乏借贷意思表示的情形下,考虑到转款期间双方系情侣关系,也存在赠与、共同生活开支等可能性,蒋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交付的款项系借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灌阳法院判决驳回蒋某的全部诉请。

法官说法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蒋某在与熊某恋爱期间频繁转款,熊某未出具借条,蒋某无法证实转账借款缘由,不能仅依据转账记录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灌阳法院

图文:秦一萍

审核:邓元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