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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在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行为时有发生,然而,许多人在借钱时碍于情面未明确约定利息,事后却因此产生纠纷。那么,在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借款人是否有权要求支付利息?相关计算方式又是怎样的呢?

2.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1日,李某(借款人)因投资餐饮店急需用钱,便向朋友王某(出借人)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本人李某因资金周转向王某借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约定于2023年12月1日前归还”,并在借条下方署明日期及各自姓名。而后王某将钱汇入了李某的银行卡内。

之后,王某多次催促李某先偿还部分借款,但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并表示将一次还清。

很快到了约定还款日期,李某仍未主动偿还借款,王某联系对方时发现电话打不通,微信也被拉黑,上门寻找才察觉李某家早已人去楼空。愤慨之余,王某便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借期内利息,并支付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

3.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提供的借条、收条、银行转账、微信聊天记录等都能够证明其与李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对于王某主张的借期内利息,因借条中未明确约定所以不予支持,但对于逾期利息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应偿还10万元本金,并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王某支付逾期利息。

4.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利息分为“借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前者一般是指自出借款项之日起到约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后者一般是指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

其中,对于“借期内利息”,如果自然人之间在借钱时没有进行约定,而后又要求对方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会支持。而对于“逾期利息”无论是否约定都可以索要,有约定则按约定,未约定则按照法定,但就程序而言要分两种情况讨论:

其一是如果约定了“借款期限”,即使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也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其二是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出借人想要主张逾期利息的,应当先确定借款期限,与借款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通过债务催告确定合理期限,然后再按第一种情况进行处理。

就本案而言,因王某和李某之间未约定借款利息,但约定了借款期限,所以对于“借期内利息”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逾期利息”则予以支持,并判决按照上述法定标准予以认定。

5.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 笔者寄语

公民之间的小额借贷较为普遍,多发生于朋友、熟人、邻居之间,特点为金额不大、出借周期短、借贷形式较为随意。也正因如此,民间借贷中往往欠缺规范完整的书面文件,有些甚至仅有口头约定。

为谨防此类问题的发生,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建议在进行借贷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及利息等具体内容,并保存好有关记录以作为证据。这样不仅可以保障出借人的权益,也能够让借款人明确自身的责任,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总之,借贷关系中的双方都应提高法律意识,注重合同的规范性,以确保各自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