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送达,什么是直接送达,直接送达的程序是什么?
直白的理解直接送达就是将诉讼文书当面直接交给当事人。
直接送达的对象:自然人本人或者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
向公司法人的法务部送达诉讼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参考A公司与B公司的执行案件,向第三人C公司送达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针对法人的法务部门的送达是具有法律效力,尽管法务部参与诉讼的行为需要经过授权,但是签收法律文书是法务部日常工作之一,无需逐一进行授权。
直接送达的地点有3种:
(1)直接到当事人住所地上门送达;
(2)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
(3)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不包括在法院直接送达)。
刚毕业时办理的交通事故的案件中,多是采取的法院电话通知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通知到法院领取送达文书或在当事人住所地之外的地方送达是否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131条规定,法院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之外的地方送达诉讼文书。
原告提供的电话打不通,但是有户籍地址的情形。
法官通过原告提供的电话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的,法官一般会联系原告,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其他的联系方式,如果有户籍地址或经常居住地址的话,法院会向其户籍地址或经常居住地进行上门送达,但如果是在外省的,很显然上门送达会很困难也会大大浪费司法资源,此时法官可能会选择邮寄送达或选择进行公告送达。
在这里我就有几个疑问:一、法院仅通过原告提供的电话,未能与被告取得联系的,是否可以直接判定属于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直接上门送达以及留置送达是否是认定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必经程序呢;二、直接送达确有困难后,在有被告户籍地址信息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先进行邮寄送达,在邮寄送达不能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公告送达。对于此的判定标准,应该是由立案庭的法官自由裁判吧。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其实属于直接送达的延续。
《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根据法条的理解,留置送达仅适用于上门直接送达。
假设情形,法院电话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的,就无法适用留置送达了。
3、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的前提条件:必须经过受送达人的同意。
电子送达的方式: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
送达日期的确定: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关于电子送达做了规定,其中第十四条还规定了电话送达的方式。
根据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4条的规定,与当事人电话接通了,但是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也就是当事人拒绝直接送达,拒绝提供联系地址,导致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法院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
采取微信等及时通讯软件进行送达的参考案例:
王某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官通过电话与被告无法取得联系,被告家中也无人,于是法官通过添加被告微信好友,再确认被告身份,并表明身份后进行了送达,此微信送达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4、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
前提条件: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
送达方式:委托其他人民法院进行送达
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转交送达
送达对象:军人、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三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四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6、公告送达(属于推定送达)
前提条件: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者经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公告送达期限:发出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的限制:简易程序不适用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的方式: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