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被告住所地发生变更的,仍应以合同签订时的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权

作者:唐青林 李舒 赵佳星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本案系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典型案例,在本案中宁夏某某枸杞制品有限公司在签订管辖协议时,其住所地为中宁县新堡街,虽然后续搬至银川市金凤区IBI育才中心三期某层,但人民法院明确应按原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值得关注!

裁判要旨

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约定合法有效的,被告住所地在管辖协议签订后发生变更,案件仍应按照合同签订时的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

案情简介
一、2017年9月27日,刘某某与宁夏某某枸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葡萄收购协议》,刘某某依约履行供货义务。
二、2017年10月8日,宁夏某某枸杞制品有限公司确认,刘某某向宁夏某某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供货16650公斤,货款总计73260元。2018年7月,宁夏某某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付款40000元,剩余33260元至今未付。
三、2018年4月18日,宁夏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宁夏某某枸杞制品有限公司等签订《资产收购协议书》,该协议负债附表三中列明欠付刘某某货款73260元的事实。
四、2018年4月18日宁夏某某销售有限公司、宁夏某某有限公司与宁夏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协议》,宁夏某某销售有限公司、宁夏某某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对被告宁夏某某枸杞制品有限公司欠付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五、刘某请求判令宁夏某某枸杞制品有限公司、宁夏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宁夏某某销售有限公司、宁夏某某有限公司向刘某某支付货款33260元及利息7228.47元。
六、宁夏某某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银川市金凤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七、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人民法院2023年7月5日作出(2023)宁0521民初1238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处理。
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以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逐级报请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九、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4日作出(2023)宁民辖35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刘某某(乙方)与被告宁夏某某枸杞制品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的《葡萄收购协议》约定,如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法院依法裁判”,双方签订管辖协议的时间为2017年9月27日。宁夏某某枸杞制品有限公司在其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称,其公司于2019年12月搬至银川市金凤区IBI育才中心三期某层。但本案事实表明,2017年9月27日双方签订管辖协议时,宁夏某某枸杞制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中宁县新堡街,故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案件来源
刘某某诉宁夏某某枸杞制品有限公司、宁夏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宁夏某某销售有限公司、宁夏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宁民辖35号]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