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互联网时代,企业制作宣传片、宣传册、产品图、短视频,在官网、微信公众号、抖音、微博等平台宣传企业形象和产品,不可避免的会使用到员工的肖像。

如果企业使用员工肖像进行宣传,员工在职时未提出异议,能否在离职后要求公司下架所有宣传资料、支付侵犯肖像权赔偿?

01、签署授权协议,不构成肖像侵权

邓某是深圳市某化妆品公司的销售员,在职期间公司与邓某签订了【个人形象使用授权】相关协议,约定:“本人属于销售岗,如离职时涉及所经营的账号需要转换身份的,本人同意个人形象使用授权同时延展,延展期最长不超过离职后的6个月。因本人在职期间参与拍摄的宣传片、宣传海报、宣传印刷品等,涉及本人形象的,授权公司长期合法使用。”

邓某在职期间参与拍摄宣传片、宣传海报、产品图片等,用于公司的淘宝店、微信官方商城、朋友圈等渠道宣传。

2022年1月,邓某从化妆品公司离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下架所有带有其照片的宣传材料、要求公司支付侵犯肖像权赔偿

法院认为,化妆品公司使用邓某照片在旗舰店、微信官方商城等处使用的行为,因系邓某在职期间参与拍摄的宣传片、宣传海报,邓某亦授权公司长期合法使用,故公司在邓某离职后使用其海报的行为,未侵犯邓某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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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在职期间未提出异议,不构成肖像侵权

陈某是某饭店的主厨,在职期间配合饭店以其肖像制作宣传物料、拍摄宣传视频,陈某离职后要求饭店移出宣传物料并赔偿侵害肖像权损失。

法院认为,陈某在明知物料及视频用途是宣传美食及门店的情况下,全程自愿配合拍摄,且在职期间饭店使用其肖像进行宣传,均未提出异议,可知陈某已经默许饭店使用其肖像,因此在职期间饭店不构成肖像侵权。

03、用途合理,不构成肖像侵权

张某是某安保公司的保安,在张某与安保公司的劳动纠纷案件中,安保公司用张某上班时间吸烟、疫情防控期间不戴口罩的照片以证明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张某认为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本案中,公司在与张某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为证明张某在工作期间存在疫情防控不佩戴口罩、上班期间抽烟的违规违纪行为,而向仲裁庭出示了一张他人拍摄的照片作为证据使用。

该照片并未经加工伪造而对张某进行丑化、污损,且使用范围有限,故公司使用该照片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对张某全部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04、离职后未经员工许可使用,构成肖像侵权

谭某2021年7月入职广州市某商贸公司,职位为摄影助理,双方未签订书面肖像许可使用协议,但谭某在职期间公司使用其照片用于淘宝店铺产品宣传,谭某知晓且未提出异议

2022年4月谭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科技公司与商贸公司属于关联公司,商贸公司继续将含有谭某肖像的照片公开用于公司产品的宣传、推广。

2022年7月,谭某从科技公司离职,提起诉讼要求商贸公司删除所有含有其肖像的照片、发布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损失656324元。

法院认为,谭某与商贸公司虽然未签订书面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结合谭某知晓自己的岗位职责、具体工作内容并出镜拍摄产品照片的事实,可以认定谭某对于拍摄涉案照片应是知晓并同意的,故谭某主张商贸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侵犯了其肖像权,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商贸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未经谭某许可,公开使用谭某的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已经构成对谭某肖像权的侵权,对谭某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谭某要求商贸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于法有据,公司应当在天猫平台设立的店铺首页发布向谭某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否则,法院将在报刊上公布判决书,刊登费用由公司负担。

综合考虑公司的过错程度及使用谭某肖像的方式、数量、范围、时长以及谭某的知名度等因素,且基于案涉照片、图片拍摄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谭某要求商贸公司赔偿损失656324元明显过高,法院酌定商贸公司赔偿谭某肖像权损失5000元

05、可以不经过本人同意使用肖像权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