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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郑某为陈某、吴某的15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陈某、吴某仅向债权人偿还7万元,剩余8万元及相应利息一直未偿还,债权人将陈某、吴某及担保人郑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吴某向债权人偿还8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判决担保人郑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陈某、吴某追偿其清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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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经法院强制执行,担保人郑某代陈某、吴某向债权人偿还了47900元,后案件执行完毕。郑某承担保证责任后,将陈某、吴某诉至鹿邑法院谷阳法庭,追偿其代还的479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9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主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人民法院先前作出的民间借贷一案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中已明确郑某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陈某、吴某追偿。因此,郑某应当直接依据民事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债务人陈某、吴某。现郑某就代还的47900元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属于重复起诉,遂裁定驳回郑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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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驳回郑某起诉的同时,法庭干警引导郑某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立案申请,法院经审查于2024年4月30日立案执行。

法官说法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法律赋予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权,追偿权的行使分为不同情况:

第一,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且明确保证人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的,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主债务人,无须另行起诉。

第二,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各连带保证人应承担的份额没有确定,连带保证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向其它连带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9条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主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供 稿:鹿邑县法院

审 核:李会军

编 辑:赵鹏博 贾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