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因为反映的问题未得到及时解决,会向当地纪检部门举报信访工作人员不作为,但并不是所有的举报纪检部门都会受理。那么,哪些情况下信访人可以进行举报呢?

根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两办发布的公开文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追究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比如在当地批设化工企业,由于事前未能进行科学选址,导致周边居民健康受损的行为。

(二)未按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根据信访规定,所有信访事项必须15日内受理,60日内办结,延期不得超过15天。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诉求消极应对、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也就是说,只要是合理诉求,职能部门都应该解决。即使诉求不合理,也要态度温和。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集体访是指5人以上反映同一诉求,多见于征地拆迁、房地产、欠薪领域。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很多职能部门对信访部门要求重出处理意见的提议置之不理,甚至恶语相向,导致问题得不到解决。

存在以上5种情形的,如果是个人责任,由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主管人员承担领导责任;如果是集体责任,由主管人员承担领导责任,其他成员承担相应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明确提出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秋日生活打卡季##举报##信访工作条例##投诉##车主投诉##在线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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