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天津六家法院发布悬赏公告

赏金最高11万

有线索速举报!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希静与被执行人张盛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津南法院作出的(2021)津0112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助力推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张盛金,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新开路四区1排19号

身份证号:1201121972XXXXXX29

执行信息

1.执行案号:(2022)津0112执恢1037号

2.执行标的金额:人民币794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等费用

悬赏信息

1.悬赏金额: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5%支付悬赏金

2.悬赏金领取条件:凡向津南法院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法院已经掌握但尚未处置的除外),经登记审查核实并依法执行到位,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者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5%支付悬赏金。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3.悬赏举报截止日期:自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

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法官

电 话:022-28050512

联系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40号

邮编:300350

本院郑重承诺

本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予以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2024年05月10日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泽伟与被执行人张名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津南法院作出的(2022)津0112诉前调书3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助力推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被执行人:张名伟,男,2002年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陈家屯64号

身份证号:2114222002XXXX3813

执行信息

1.执行案号:(2023)津0112执5520号

2.执行标的金额:人民币17413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等费用

悬赏信息

1.悬赏金额: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悬赏金

2.悬赏金领取条件:凡向津南法院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法院已经掌握但尚未处置的除外),经登记审查核实并依法执行到位,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者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悬赏金。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3.悬赏举报截止日期:自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

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法官

电 话:022-28050710

联系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40号

邮编:300350

本院郑重承诺

本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予以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2024年05月20日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2023)津0101执6111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君与被执行人王建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丽君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王建学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使其债权得到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将按比例奖励提供线索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王建学,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东二营镇金唐庄村2区2排22号

身份证号:12022519841021XXXX

执行信息

1.执行案号:(2023)津0101执6111号

2.执行标的金额:人民币5005元

悬赏信息

1.悬赏金额:根据提供线索人提供的线索发现有价值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或等价)的20%计算

2.悬赏金领取条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建学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

联系方式

联系人:杭法官

电 话:022-27831778

联系地址:和平区营口道237号和平区人民法院地矿院区

邮编:300071

本院郑重承诺

本院对提供线索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保密,请广大知情人员积极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一经查实,人民法院将按照本悬赏公告的内容立即发放悬赏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4年05月13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2023)津0116执恢4761号

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用机制建设,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及《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本院决定发布悬赏执行公告,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债权得到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将按比例奖励提供线索人,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被执行人:李红丽,女,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山东路海瀛园3栋2门101号

执行信息

1.执行依据:(2014)滨功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2016)津0116民初83744号民事判决书

2.执行案号:(2017)津0116执81818号、(2023)津0116执恢4761号

3.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4.未履行标的:尚欠本金435423.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7643元

悬赏信息

1.悬赏金额:尚欠本金435423.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悬赏金:线索提供人提供财产线索所取得的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

3.悬赏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滨功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津0116民初837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4.悬赏条件:举报人提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悬赏执行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已发现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

5.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的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奖金均含税,需提供相应完税发票。

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法官

电 话:022-25685309

联系传真:022-62051111

联系地址:滨海新区洞庭北路(北塘)鑫盛商务园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编:300451

本院郑重承诺

本院安排专人负责举报人的举报工作,承诺维护举报者的利益,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年05月21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2023)津0116执恢476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雷与被执行人刘晓君、天津苗牧集团有限公司、刘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晓君、天津苗牧集团有限公司、刘连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多次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了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刘晓君,女,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王北村四区6排1号

身份证号:12022119860811XXXX

被执行人:刘连国,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王北村四区6排1号

身份证号:12022119630703XXXX

被执行人:天津苗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王北村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660307681J

执行信息

1.执行依据:(2021)津0116民初14635号民事调解书

2.执行案号:(2021)津0116执81818号

3.执行标的额:1075924.46元及利息,执行费:13172元

悬赏信息

1.悬赏金额: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查证属实并据此实际执行到位后,按照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金额的10%向举报人支付赏金

2.悬赏条件:凡是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后实际执行到位的,符合悬赏执行相关规定

3.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的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奖金均含税,需提供相应完税发票。

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法官

电 话:022-65770836

联系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鑫盛商务园1号楼

本院郑重承诺

本院安排专人负责举报人的举报工作,承诺维护举报者的利益,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年05月21日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经申请执行人代春峰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徐超、冯素琼的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被执行人:徐超,男,1981年9月22日,汉族,重庆市彭水县梅子垭镇佛山村5组103号

身份证号:51XXXX1981092241XX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被执行人:冯素琼,女,1986年10月1日,汉族,重庆市彭水县梅子垭镇佛山村5组103号

身份证号:50XXXX1986100141XX

执行信息

1.执行依据:(2023)津0113执135号

2.未履行标的金额:50439元

悬赏信息

1.悬赏金额: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支付实际执行回款的10%

2.悬赏期限:一年(自2024年5月22日起至2025年5月21日止)

联系方式

联系人:冯法官

电 话:16622779350

联系地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电话:022-86918995

本院郑重承诺

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24年05月22日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2024)津0103执1305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印秋与被执行人王义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被执行人:王义星,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排市镇铁铺村龙口头九组

身份证号:42022219781115XXXX

执行信息

执行标的:医疗费125403.01元、住院伙食补助1000元、营养费4500元、鉴定费294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703元、保全费1319元

悬赏信息

悬赏金额:提供真实有效且属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具备执行条件并实际执行到位,在实际执行到位后三十日内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含税)支付悬赏金

联系方式

联系人:孙法官

电 话:022—58916607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广顺道4号

本院郑重承诺

对举报人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为发放悬赏金需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4年05月23日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军军弘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升田、房谷房地产销售(天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中军军弘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房谷房地产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与城厢西路交口东北侧平祥大厦1号楼1门10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697433067N

被执行人:王升田,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沟村北头道1号

身份证号:1201131972XXXX

执行信息

1.执行依据:(2021)津0104民初3863号民事调解书

2.执行案号:(2023)津0104执恢400号

3.执行标的:保安服务费、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合计114077.00元及利息

悬赏信息

悬赏金额:希望知晓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公民向本院提供线索,如提供的线索是本院没有掌握或者申请人没有提供的,经查证属实并据以执行到位,本院在举报的财产依法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中优先扣取执行到位标的额10%的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法官

电 话:022-83615725、83615665

本院郑重承诺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相关情况予以保密,杜绝打击报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4年05月23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编 辑 | 顾颖

来源 | 天津高法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