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第三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不能改变其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张某与某招待所、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张某自2010年5月20日起先后在某招待所从事厨师、厨师长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招待所亦未给张某缴纳社保。2019年11月至2021年6月,某人力资源公司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5月4日,某招待所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2021年5月18日,张某经批准休假外出学习。2021年6月后,张某到某招待所上班,未获准许。自2021年6月,某招待所未给张某发放工资。后张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招待所存在劳动关系等。仲裁裁决对张某的请求未全部支持。张某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0年5月,张某已在某招待所工作,双方即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某招待所与某人力资源公司虽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但张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无任何变化,均是在某招待所处从事厨师工作,某招待所既未事先征求张某的意愿,也未事后履行告知义务,某人力资源公司亦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对被派遣不知情。某招待所在未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仅依据其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由某人力资源公司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就主张张某系劳务派遣,与某招待所不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典型意义】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的一种用工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劳动者对其用人单位以及劳动合同基本内容享有知情权,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虽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但派遣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无任何变化,用人单位未能履行相应告知义务,劳动者对被派遣以及用人单位变更并不知情,应认定用人单位与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动派遣协议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对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示范意义。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22)鲁0124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书,法官:杨洪刚,书记员:杨茜。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1民终1420号民事判决书,法官:明霞,书记员:曹清]

摘自山东高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4年4月2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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