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不良资产的收购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这也是我们常说的资产“瑕疵”,但是“瑕疵”真的一点用都没有么?正所谓“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你要是能充分利用资产“瑕疵”,你就可以以非常低的价格拿到相应的资产,从而实现最终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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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收购过程中具体有哪些资产“瑕疵”呢?

1、在受让转让标的后,对按原借款合同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这里之前是有真实判例的,因为法院认为,不良资产在收购过程中已经有了大幅的折扣,所以,不支持享有基准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

所以说,当你和债务人去谈判的时候,人家是很愿意配合让你去买他的债权的,因为,当债权一旦从银行或AMC,到你的手里,他就不用缴纳利息了!

当然了,也有实际规避的方法,你可以找一家AMC机构代持,这就不受这条判例的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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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受让转让标的后,可能无法享有原产权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这个很好理解,因为产权方主体变更了!

3、买受人所受让的债权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贷款债权相关的借款人和/或担保人和/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 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

3)贷款债权项下主从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形;

4)债权资产的担保合同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

5)债权资产的保证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没有在保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 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7)债权资产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或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 ;

8)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缺失或不完整 ;

9)主从债权经司法程序而败诉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仲裁或执行主体,已超强制执行申请期限、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

10)债权已经诉讼或债权曾作强制执行公证,但可能未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

11)转让标的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而致与实际金额不符、转让前存在应付而未付费用的情形;

12)主从债权事实上已消灭或部分消灭,但未予减扣的债权 ;

13)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已过诉讼时效,或缺少诉讼时效中断、终止的任何证明;

4、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物权资产(或股权资产),而且该物权资产(或股权资产)

可能存在权属瑕疵或其他瑕疵,

受让该物 权资产(或股权资产)的风险和从资产证明文件所展示的现状过户至买受人名下需产生的各环节的税、费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5、该不良资产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瑕疵,

如原剥离银行虚假剥离等。

这一点很耐人寻味啊,不良债权在几次转手以后,居然对原玻璃银行没关系,你们品,这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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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在不良资产行业中,收购各类不良债权,你不可避免的遇到各种瑕疵,让你止步不前,但是,正是因为这些“瑕疵”,你才能以更低的价格去收购,你们说是么?关键是要用专业的知识和务实的精神去武装自己,这样才能发现资产的价值,实现自己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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