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信药业有限公司与南京同仁医院有限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文丨策略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孙宜前律师

01

案件背景

在山东国信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国信”)与南京同仁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同仁”)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因货款支付等问题产生争议。山东国信于2024年3月1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京同仁支付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及保证金等。南京同仁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该案应由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02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与裁定

南京同仁在收到本案传票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本案的履行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应移送管辖。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认为,本案管辖权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以接收货币一方(即山东国信)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从而确认历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驳回了南京同仁的管辖权异议。

03

上诉与二审法院观点

南京同仁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民事裁定书

部分上诉理由

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案例库裁判案例七的裁判意见,所谓“争议标的”应指向具体的合同义务,而非简单地将诉讼请求指向的金钱给付义务认定为“给付货币”。因此,本案不应仅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而应结合合同的具体内容确定履行地。同时,就本案的合同纠纷已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确定合同履行地在南京。

法院经审查认为

然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对于南京同仁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争议标的”应指向具体的合同义务,而非简单地将诉讼请求指向的金钱给付义务认定为“给付货币”的上诉理由进行回应或反驳,仍以接收货币一方(即山东国信)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维持了原裁定。

笔者认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遵循“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观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参照;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选入案例库的裁判观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参考”的指导精神,未针对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进行评析说理,直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这可能引发对司法裁量权是否被适当行使的疑虑。而这样的裁判结果,该如何监督和救济?

04

结语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期待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法官能够更加注重案例的指导价值意义,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对法条进行理解和适用。同时,也呼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充分考虑到合同的履行地和管辖法院问题,并明确约定相关条款,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特别声明:以上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策略律师及策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如有意向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律师介绍

/孙宜前/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会计师,同仁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名医 》杂志社法律顾问、《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新闻文化建设》杂志社法律服务委员会委员。

曾在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工作,长期从事疑难案件研究,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诉讼技巧及风险把控能力,曾供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职责与犯罪》《中国监察》杂志事业发展部。

主要业务方向:为国家行政机关及新闻媒体做法律顾问多年,参与行政事务的研究和规则制定;对于复杂的刑事案件辩护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理论基础,成功辩护多起案件并取得无罪、罪轻、改判结果;对于国际贸易、建设工程等民商事案件较为娴熟,成功代理省高院、最高院及国际仲裁等跨国的疑难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