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公社氏族制度的解体(上)
母系氏族制度发展到顶峰后,在新石器时代末期至金石并用时代,产生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和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母系氏族公社逐渐过渡到父系氏族公社,私有制和家长奴隶制的出现,标志着原始社会的氏族制度开始走向解体,这一阶段大致相当于野蛮时代的中、高级阶段。生产力继续发展,大致在金石并用时代到金属时代初期,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和农村公社相应出现,人类社会进入了从野蛮时代到文明时代的过渡阶段——军事民主制时期。最后,国家的产生,标志着原始公社氏族制度的最终解体,原始社会氏族制度的发展史到此结束,文明时代从此开始。
新石器时代末期至金石并用时代,锄耕农业已相当发达,有的地区还开始出现了犁耕农业。农业的发展,特别是犁耕农业的发展,需要畜牧业的发展与之相适应,而农业的进步客观上又使利用部分农产品饲养牲畜成为可能,从而大大促进了牲畜数量和种类的增长。牲畜的不断增多,有限的农产品已无法满足其对饲料的要求,人们开始转向以牧草饲养牲畜,并在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寻找适合放牧的牧场,一部分定居部落逐渐转入了农耕与放牧相互交替的半游牧状态。后来,在自然条件更适合牧养牲畜的地方,如西亚、中亚、非洲和我国北方等一些草原地区,首先出现了从农业和其他生产活动中分离出来、专门从事畜牧业的游牧部落,人类社会第一次社会大分工随之产生。
在农业和畜牧业获得发展的同时,这一时期的手工业也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主要表现在金属器的制作和使用,轮制陶器的普遍化,以及纺织业和其他各手工业部门的发展。手工业的发展日趋复杂化和专门化,使愈来愈多的手工业者从公社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专门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居民阶层,由此产生了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的人类历史上第二次社会大分工。
社会大分工的出现,一方面大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剩余产品的出现,为私有制的产生提供了物质条件。从考古发掘材料来看,我国大汶口文化中、晚期属于个人的财产比以前大为丰富,不仅有日常生活用品,还有生产工具等生产资料,而部分富有者则开始占有大件玉器和象牙器之类的奢侈品,这显然是私有制开始出现的一个鲜明标志。从大汶口遗址墓葬中发现,处于大汶口文化中、晚期的随葬品已经出现很大差别。133座墓葬中,除14座没有或只有一二件随葬品外,其余一般都有一二十件,多的达五六十件。其中6座晚期大墓中随葬陶器的数量,竟占整个墓群出土陶器总数的65%,而40多座小墓的随葬品,却不及一座大墓多。类似现象在邳县刘林、大墩子遗址、邹县野店以及齐家文化武威皇娘娘台遗址等墓地均有发现。这表明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贫富分化的现象也出现了。处于北非尼罗河流域的埃及,在前王朝时期的吉尔札文化遗址坟墓中发现的随葬品也很丰富。公元前3000年代两河流域的埃利都——欧贝德文化遗址坟墓中,也发现各种随葬品,并用猎狗为主人殉葬。这些都反映了当时社会财富增长后私有制产生和贫富差别出现的社会现实。
房屋和土地在氏族公社公有的原则下,是归氏族集体所有的,但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也都不可避免地先后成为私人所有了。从属于大汶口文化后期的邳县大墩子遗址的几座墓,随葬品中有陶制房屋模型,在房屋的四壁和屋顶都刻有狗的图形,表明不仅猎狗已担负起给私人看家护门的任务,而且房屋也已经为私人占有了,并且最终出现了土地的私有化。开始,土地由氏族分给各家庭使用或耕种,过几年重新分配一次,土地仍归集体,但久而久之,各家所耕种的土地便逐渐为私人占有,土地也可以自由买卖,并作为私有财产自由转让或作典押。在考古遗址或墓葬中无法看到土地私有化进程的痕迹,但从民族学的材料,从保留有原始公社制残余的民族地区,我们却可以找出一个粗略的线索。如我国独龙、佤、怒和景颇等民族在解放前的社会实际,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土地私有化进程。
社会大分工和私有制的出现,促进了交换的发展。在先前的母系氏族繁荣阶段,仅存在着氏族与部落间不固定的礼品交换和赠予,此时的物品交换则已成了经常性的制度,并得到巩固和发展。畜牧业和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后,以交换为目的商品生产开始出现,不同部落之间的商品交换日益发展起来。随着个人财富的增多和私有制的出现,个人之间的交换也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在我国的考古资料中,远离大海的青海西宁、乐都等地发现的随葬的贝壳,大汶口文化遗址中发现的玉石、象牙原料及制品和产于长江流域的鳄类骨板等非本地物品,显然都是交换而来。浙江吴兴钱山漾良渚文化遗址中,在一个面积仅4.75平方米的房屋遗迹周围发现了200多件竹器,这些竹器如此集中地存放一起,可能也是当作商品交换的。商品交换的出现是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产物,这一时期的交换还主要是物物交换。交换的发展,反过来又对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发展,对原始公社氏族制度的解体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剩余产品和私有制的出现,促使了奴隶的出现。恩格斯曾经指出:"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在使劳动生产率提高,从而使财富增加并且使生产场所扩大的同时,在既定的总的历史条件下,必然带来了奴隶制。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中,也就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即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当时的奴隶主要来源于战俘。奴隶劳动主要在于满足父权家庭的直接需要,家长一般并不脱离生产劳动,奴隶也被看作家庭的一员,因此这种奴隶制被称为家长奴隶制,它还被原始外衣所掩盖,其奴役方式比较隐蔽,还不是阶级社会中那种赤裸裸的剥削奴隶制。
在第二次社会大分工之后,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大大提高了奴隶的劳动力价值,使奴隶劳动更为普遍,奴隶数量也随战争频繁发生而不断增长,家长奴隶制继续向前发展。在前一阶段上产生并且是零散现象的奴隶制,开始成为社会制度的一个本质组成部分。奴隶不再是简单的家庭劳动助手,他们被成批地赶到田野和工场去劳动,其劳动强度、社会地位和生活条件也越来越恶化。
在公元前3000年代苏美尔和阿卡德的许多文件中,都对这时的家长奴隶制有所反映。苏美尔法典里记载的最古老的家族法允许父亲以收养子的形式把自己的孩子卖为奴隶。此外,战俘奴役和债务奴役都极大地促进了家长奴隶制的发展。此时,表现最古老的阶级性的名词也开始出现了,拥有奴隶和土地的贵族被称为"大人",与此相对应的是村社中穷苦的自由成员"小人";奴隶在苏美尔被称作"萨格",意即"个",在阿卡德则被称作"阿尔都",意即"潦倒者"。
总之,私有制和家长奴隶制的出现,标志着原始公社氏族制度开始走向解体。
2.从母系氏族公社向父系氏族公社过渡
社会大分工的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两性间的自然分工状况。锄耕农业的巨大发展,犁耕农业的产生,以及原始狩猎经济向畜牧业的转变,使氏族公社中男女的地位关系完全发生了变化。男子因独立承担犁耕和畜牧业等最重要的生产劳动而在生产中起着主导作用,妇女则开始被限于家庭经济范围之内。与之相适应的是,男子在氏族社会生活中逐渐取代妇女而跃居统治地位,妇女则逐渐被排斥在社会生产之外,地位愈来愈低下,母权制不可避免地被父权制所取代了。
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和男子财富、地位的增长,男子产生了利用其增强的地位改变传统的继承制度使其财产有利于子女的意图。当这种"希望把财富传给子女的想法导致把世系由女系过渡到男系时,这时便第一次奠定了父权的坚固基础。"从此,氏族中男子的子女都留在本氏族内,妇女的子女则再也不属于母系的氏族,而转到父系的氏族中去了。父权制的确立,使母系氏族公社过渡到了父系氏族公社。我国大汶口文化中,晚期遗址都发现以男性为主的成年男女合葬墓,此外,华县泉护村早期龙山文化、西安客省庄二期文化、甘肃齐家文化和青海乐都柳湾马厂类型的马家窑文化,都发现了象征对男性祖先崇拜的陶祖、石祖塑像,这些都是父系氏族社会确立的明显标志。
3.婚姻制度及其影响
父系氏族公社的外婚制有所发展,由对偶婚的不稳定形式逐渐转入了夫妻双方结合稳定的单偶婚形式。同时,男子随地位上升而要求改变婚居地点,将以前丈夫在妻子氏族居住改为妻子住到丈夫的氏族来,即由从妻居转变为从夫居。这种婚姻制度规定妻子从夫而不是丈夫从妻,子女从父而不从母,父亲的财产由子女继承。应该指出的是,从妻居转变为从夫居的婚姻形式,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在转变过程中,氏族世系还曾一度残存着以母系计算的现象。
父权制的确立和婚姻制的发展,使男子在氏族中明显占据着统治地位。氏族的酋长由男子担任,氏族全体成年人会议由全体成年男子参加,妇女被完全排除在外。在公社内部的父系大家庭里,妇女逐渐失去了原来在各方面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而几乎变成了卑微的家族奴婢。于此恩格斯指出:"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已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生孩子的简单工具了。"
这一时期我国大汶口文化中、晚期遗址的考古发现是反映父权制社会关系的重要资料。在大汶口的13号、111号、35号和1号等4座合葬墓中,13号和111号属于大汶口文化早期,35号属于中期,1号属于晚期。其中13号、35号和1号坟墓的随葬品都偏置于男性一侧。111号墓女性一侧随葬品也较多,但都不过是纺轮、骨针、骨锥、石磨棒等家务劳动工具而已。属于中期的35号墓,男性遗体置于墓穴中央,女性及小孩遗体偏于一侧,特别是晚期的1号墓,男性遗体安置于墓穴正中,而女性遗体则偏置于从正穴右侧扩出的一个小长方坑中。总之,无论从随葬品的数量和安放位置还是从遗体安放位置,都明显看出这些合葬墓的主体是男性,女性则处于从属地位,而且越是晚期这种情况就越明显,充分说明当时男女之间的地位不平等,男子在氏族中居于统治地位。父系氏族和社会男女地位的不平等在齐家文化的墓葬遗址表现得更为突出。甘肃永靖秦魏家齐家文化公共墓地发现的24座合葬墓中,有16座是成人合葬墓。其葬式普遍为一具仰身直肢葬,另一具位于前者左侧,为侧身屈肢葬。人骨经鉴定,仰身直肢者为男性,侧身屈肢者为女性。其中在武威皇娘娘台发现的第24号墓是一男二女的成人合葬墓,墓中男性直肢仰卧于正中央,女性屈肢侧身位于男性的两旁,且均面向男性。这些成年男女合葬墓中男子仰身直肢,而妇女却侧身屈肢的葬式,显然正是当时男子居于主导地位、妇女依附于男子并处于从属和被奴役地位的真实反映。从这些合葬墓中的尸体均是一次埋葬分析,当时妇女不仅生前受治于男子,而且在男子死后还要被迫以身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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