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以下简称招待费),司空见惯,说到涉税处理,大家最先想起的估计是所得税的税前限额扣除。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实行“两头堵”的形式,即采取“两个限额孰低原则”进行税前扣除。但是,在实务中,招待费的涉税风险,远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简单。笔者结合自身接触项目及帮税局税务检查的实践,就招待费的涉税风险做全面分析,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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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INGJIE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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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费计入其他费用的涉税风险

两年前,笔者帮当地税务局检查一家国际货代公司时,就遇到了这种情况。在检查招待费时,结合公司收入情况,招待费的金额不算大,查看具体凭证,发票基本都是餐饮发票,表面看,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查看购进发票数据时,发现该公司有大量的高档海产品的采购发票,还有一些明显个人消费性质的大额发票。经过数据比对及查看相关凭证,发现该公司将上述发票对应的支出,全部计入福利费,并按福利费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因未超标,没有做纳税调整。

后来,询问该公司相关人员,确认上述海产品及其他产品,主要作为礼品对外赠送,经过核实具体数据,将非福利部分的支出调整至招待费,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这个案例中,其实不单单是支出调整的问题,更大的问题是通过调整,该公司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全部所得需要按25%的税率缴税,导致企业补缴大额的税款及滞纳金,可谓“损失惨重”。

上述就是将招待费计入其他费用进行税前扣除的典型案例,这也是招待费其中一方面的涉税风险。

实务中,除招待费以外,福利费、佣金手续费也存在类似转换的情形。在此提醒:在进行类似发票的涉税处理时,一定要明确业务性质,根据业务的具体性质,选择合规的涉税处理,规避涉税风险。

02

真实招待费的涉税风险

实务中,可能有人会问:公司所有招待性质的支出,都计入招待费,并按规定税前扣除,是不是就没有风险了?其实也不尽然,招待费的风险,其实远不止此,这只是其中一方面的风险。

以下以笔者自身接触的项目为例,说明真实发生的招待费,到底存在哪些涉税风险,具体如下:

2023年,笔者参与实施某顾问项目,在实施中发现企业招待费存在一定的问题,通过查看凭证,招待费的入账发票(全部是普通发票)基本为酒类发票(大部分)、高档海产品发票等,经过统计,年入账金额近百万元。

那么,招待费到底存在哪些涉税风险呢,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的风险

1.进项税额抵扣的风险

根据规定,招待性支出用于个人消费(属于交际应酬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购买上述产品用于交际应酬,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上述案例中,企业相关人员还是了解增值税相关规定的,取得发票全部为普通发票,规避了进项税额抵扣的风险。

2.视同销售的风险

如此大额的招待费发票,除了用于交际应酬(特指现场消耗,下同)外,经过了解,还涉及用于礼品方面。如果外购产品作为礼品赠送他人,根据规定,企业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

另外,根据规定,针对视同销售,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实务中,一般按赠送货物的采购金额,确定视同销售金额。

因此,如果确实存在将采购的产品作为礼品对外赠送的情形,需要按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否则,则存在相应的涉税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其实,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与增值税的风险是对应的。所得税的处理,也要根据具体用途进行分别处理。

1.视同销售的风险

根据规定,企业将资产(包括货物)用于捐赠等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同时结转货物成本)。同时,对于将货物用于赠送他人,应按照被移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同增值税一样,实务中,一般按赠送货物的采购金额,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汇算清缴时,需要填写《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4行“(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和第14行“(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成本”。

2.招待费层面的风险

购买上述产品,不管是用于交际应酬,还是作为礼物赠送他人,一般来说,属于招待费支出,需要按照规定限额扣除,汇算清缴时应在扣除类调整项目(三)“业务招待费支出”(A105000第15行)进行填报。

另外,提醒大家注意:如果以赠送礼品的名义,将采购的产品用于非企业生产经营方面,根据规定,这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则不得税前扣除。实务中,往往很难区分是否真正用于生产经营,加之“灰色支出”的客观存在,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三)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个人所得税方面涉及赠送礼品方面。根据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购买上述产品用作“礼品”赠送个人时,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另外,根据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比如:赠送某人名酒一箱,采购价格3000元,则应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00×20%=600元。

但是,实务中,大部分企业赠送礼品,往往都是以“非公开”的方式操作,很难确定赠送品类、数量及受赠人身份信息,对受赠人征税几乎不可能。

如果已经明确赠送礼品的具体金额,税务局想要征税,如何操作?答案:可以使用“偶然所得”汇总申报功能进行申报缴税。

目前,在新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扣缴客户端中,增加了偶然所得汇总申报的选项,即当企业向不特定的对象随机赠送礼品或发放红包时,可以汇总申报个人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如下图:

另外,扣缴客户端在默认情况下汇总申报功能是不可用的,需要纳税人到税务大厅开通,开通后才可进行汇总申报。

该业务权限开通后,扣缴系统客户端内偶然所得可以点选汇总申报,选择汇总申报后,姓名、证照号码等栏次无需填写,在所得项目中选择“其他偶然所得”,即可填写收入额进行汇总申报。

注意:对于经常发生赠送礼品情形的企业,如果想规避风险主动扣缴个人所得税,可以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了解“汇总申报”开通相关事宜。

除上述两方面的涉税风险之外,招待费还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根据笔者的了解,很大部分的招待费发票来自商场或超市,结合开票方的性质(存在大量不开票业务),参照不少加油站的做法,利用招待费虚开发票还是存在的,尤其是通过私户付款,再拿发票报销,嫌疑更大。因此,虚开发票的风险也不得不防。

总结如下

1.转换支出性质,规避招待费限额扣除的风险。

2.用于赠送礼品的招待性支出,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的风险。

3.用于赠送礼品的招待性支出,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4.招待性支出还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

来源:祥顺企服专家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