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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房屋未过户有风险,查封后提异议获支持

2019年,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将唐山某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后因房地产公司未主动履行判决,徐某于2020年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裁定查封了涉案房屋。涉案房屋被查封后,王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驳回了王某异议,后王某以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最终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河北正一律所律师的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适用于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的情形。而第二十九条则适用于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的情形。上述两条文虽然适用于不同的情形,但是如果被执行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且被执行的不动产为登记于其名下的商品房,同时符合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与“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两种情形,则《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适用上产生竞合。

律师提醒

购买房屋后房地产公司长时间没有办理过户,业主应关注房屋现状,是否存在被查封的情形。一旦发现房屋被查封应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可以选择适用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案外人主张适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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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正一律师事务所 编辑:阿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