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济南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纪小槌说案》栏目,聚焦济南两级法院审结案件,挑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采取以案说法形式,讲解法律知识,解答法律问题。
01
仇忠浩
商河县人民法院
孙集人民法庭庭长
用假名字签署借条,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01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持一张借款人签名为王小某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李某陈述,被告王小某曾经营一家服装厂,原告李某曾在服装厂内干活,两人常以姐妹相称,李某称呼对方姐,2022年1月,对方以年底需要给工人发工资,临时资金紧张为由,向李某借款20000元。李某就连同未支付的当月工资和部分现金直接交付了对方,并索要了借条。借条写明今借到现金20000元,定于2022年3月底归还,借款人王小某。转过年后,服装厂却一直没再开业,李某向对方催款时,对方则以经济困难为理由一直推脱,后来甚至无法联系对方。李某无奈,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
#02
法院审理
法院工作人员在向王小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手续时,电话那头的人说她叫王某,王小某是她妹妹,确实开过服装厂,但是现在联系不上了,她妹妹的事她不管。经过法院工作人员和李某在派出所查询,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妹妹王小某”,然后通过查询王某的身份信息,经过对比照片,李某确认王某就是服装厂里大家称谓的“小某”。因为在服装厂大家都称呼她为小某,所以拿到借款人王小某的借条时,李佳认为其出借款项就是给了王小某,而没有进一步核实她的真实姓名。于是李某将被告信息明确为王某,在电话送达“差点成功”之后,法院工作人员再也没有联系上王某,后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王某送达相关诉讼材料。
在开庭审理时,李佳提交了落款为“王小某”借条以及王某照片,并申请服装厂的三名同事出庭作证,经同事核对,王某就是服装厂同事们口中的“王小某”。承办人通过查询王某的关联案件,亦发现王某涉及的多起案件中也曾出现落款“王小某”的借条,并且王某在这些案件审理中都认可自己常使用“王小某”这个化名。
虽然没有王某的本人陈述,但根据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王某偿还李某借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
#03
法院说法
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的最重要证据之一,在一般的案件中,原告提交内容明确、书写规范的借条,基本可以认定完成了举证责任,足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但是如果借款人使用假名、化名等非正式登记姓名落款时,依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原告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借条确实系借款人出具,借贷关系的主体确实系诉讼的被告。出借人可以从周围群众公认、转账记录、催要记录或者借款人笔迹鉴定等角度或方式进行佐证借款人身份。如果原告只提交一张签署假名的借条,对方又不予认可时,很可能需要承担败诉风险。因此,在借款人出具借条时,出借人要尽可能的检查内容是否明确,签名是否与登记姓名一致,笔迹是否清晰清楚,有条件时尽量附上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材料,避免在诉讼中陷入对方设计的举证责任陷阱。
来源丨商河法院
编辑丨马田昊
审核丨许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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