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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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是指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进行审理,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旨在确保特定类型案件的审理能够得到专业、高效的处理,避免因管辖权争议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和效率。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通常适用专属管辖,由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挂靠协议是指一方(挂靠人)以另一方(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而被挂靠人提供相应的资质、信誉等支持的协议。挂靠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争议,如关于挂靠费用、挂靠期间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建设施工纠纷中的挂靠协议争议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最高院在《河北力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邵坚合同纠纷》中明确: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最高院认为,
从力筑公司起诉情况看,力筑公司与邵坚之间不属于内部承包或者非法转包、分包关系,而应当属于挂靠关系。
本案中,根据力筑公司在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开庭时所述,邵坚收到河北四建招标通知后,找到力筑公司要求挂靠在其名下,由邵坚作为项目实际负责人组织施工。双方当事人并未签订转包、分包合同,邵坚也未提供其与力筑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具有转包、分包或者内部承包关系。力筑公司在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开庭笔录中,表明邵坚是挂靠在力筑公司,力筑公司收取管理费,邵坚施工项目由其自负盈亏、自享利润,工程发生的一切事故及债务由其承担。
据此,力筑公司与邵坚之间更符合挂靠特征。
综上,本案属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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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河北力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邵坚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辖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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