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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行为的定性。

2016年《审理毒品犯罪案件解释》第12条第 2款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该条第1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实践中,对于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的,有的地方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也有的地方以贩卖毒品罪—罪定罪处罚。但是,通常情况下贩卖毒品行为与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并不具有《刑法》上的牵连关系,故原则上应单独评价,在容留他人吸毒行为达到2016年《审理毒品犯罪案件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的定罪标准的情况下,认定行为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并与其所犯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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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多次让他人在相关场所"试吸"毒品后又向其贩卖毒品的,因让他人"试吸"毒品的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的手段行为,该容留吸毒行为从属于贩卖毒品行为,并不具有独立评价的意义,故不宜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并数罪并罚,可仅按照贩卖毒品罪一罪处理。

2.间接故意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认定。

当前,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或者碍于情面,默许消费者在其经营、管理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的情况时有发生。《禁毒法》第65条规定,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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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禁毒法》的规定,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发生在经营场所内的吸毒行为有制止或者报警的法定义务。因此,对于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明知他人在其管理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而予以放任,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但是,对场所有共同居住、使用权的一方放任另一方在共同的住所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因共同居住人并不具有报警或者制止他人容留吸毒行为的法定义务,不具备按照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故不宜按照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共犯处理。